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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獼猴當寵物 可開罰6至30萬元

2019年至今,高雄已查獲7件私養獼猴,高市農業局呼籲,讓台灣獼猴回歸野外才是人道,民眾切勿帶回家養。(圖/高市農業局提供)

台灣獼猴去年從保育類野生動物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高市至今傳出7件私養通報,還有誇張飼主把獼猴當小孩,騎機車載著到處跑;農業局呼籲,獼猴可能傳播人畜共通傳染病,不建議飼養,尤其若是獵捕,最高可罰30萬。

2019年1月9日台灣獼猴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致使許多國人以為可隨意飼養台灣獼猴,至今高市農業局獲報7件私養獼猴,其中住三民區的阿伯常把小獼猴放在機車後座,行蹤遍布北高雄,民眾紛紛向農業局檢舉。

農業局調監視器找到車主,對方表示,已養了1年多,當時是在山上看到母猴死亡,小猴子孤單可憐,才好心帶回家養,並不知道獼猴不能養;農業局人員勸導後,將獼猴帶走安置,若研判被豢養時間不長、尚未失去求生能力,就安排野放回歸山林。

高市農業局坦言,目前法令並未禁止飼養獼猴,造成執法模糊地帶,但《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不可獵捕,飼主必須證明並非獵捕得來,否則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此外,市府另訂「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在鼓山區、旗山區、美濃區、大社區、阿蓮區、岡山區等6區內,不得接觸或餵食台灣獼猴,違反規定可裁處5000元至1萬元罰鍰,民眾看到有人私養或餵食獼猴,可拍照蒐證,通報1999或農業局查處。

農業局代理局長王正一說,台灣獼猴成年發情期有生理需求,會攻擊人,加上獼猴是群居動物,被飼養後難以再融入野外族群,更容易發生人畜共通傳染病,呼籲民眾「不餵食、不接觸、不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