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設陷阱落入圈套? 經濟部、金管會 還是大同市場派股東
記者:李蕙璇 | 2020-08-13 20:16
左起為經濟部長王美花、大同市場派股東林宏信與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攝影/鄭清元、胡華勝、黃鵬杰)
經濟部昨天核准大同市場派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指稱公司董事會也可自行召開股東會「雙胞」一說,引起政商法界高度關切,紛紛指派秘書將記者會影帶存檔及翻成逐字稿,加以研究推敲,甚至傳出「金管會施壓經濟部?證期局局長張振山下指導棋?」皆遭否認。
大同公司則透過重訊強調「深表遺憾」之外,並說將於收到經濟部正式公文後,「必」委請律師依法訴願維護權益」。同時,大同對於金管會裁罰「不得自辦股務」,已在8月11日以「為維護本公司自辦股務作業多年之信譽與股務處同仁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停止執行,但也先依處罰內容,公告股務事務將於9月15日起,改委由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代理。
經濟部參考審酌金管會意見後,核准大同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的理由公布後,引起社會各界熱議。
但金管會相關單位主管卻不表認同,反倒是說「認同台大教授黃銘傑的看法,董事會不為的解釋權在法院」,「儘管經濟部說是『個案』核准大同市場派開股臨會,到時公司派拿到法院的假處分,就可以要求市場派停止開會。」
這名主管還說,「經濟部與金管會現已做出符合社會大眾期待,之後又可把責任推說是法院判定,公務員也沒轍。那到底是誰設了陷阱?中了圈套?等著看好戲上演。」
許多法界人士則對於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昨天就「大同董事會可為與不可為」的「前後矛盾」說法,感到「納悶又不解」。
大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表示,李鎂司長其實相當熟稔公司法,回想當年在SOGO百貨案中,她一人對戰遠東集團徐旭東律師團的強悍辯論,經濟部撤銷登記又回復登記及之後一切交由法院認定等劇情,對照今天處理大同案,感覺頗有雷同之處。
記者另也去電證期局,官員則以「絕非事實、邏輯不通、一切取決於經濟部的准駁職權」三點回應本刊記者詢問「金管會、證期局」的施壓、下指導棋傳言。
證期局官員指出,關於大同案回覆給經濟部的公文,確實是由證期局彙整各方意見後簽報,但公部門准則是「依法行政、行政中立」,任何決定都會得罪一方,當事人皆可透過行政訴願維護自身權益。
大同今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中,公司逕行剔除53.32%股份的表決權與選舉權,新選任出來的董事會及董事長,於7月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遭駁回。
而市場派股東新大同、欣同投資顧問負責人林宏信、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等人,陸續以持有3%以上股份,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請求召集臨時股東會,關鍵就在於「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公司法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黃銘傑,對於商業司長李鎂將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不能」召集,解釋為「客觀上難以期待」其會召開股東會,與法條中所強調的「客觀不能」二者不同。
「商業司長李鎂還說,大同公司派本來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結果卻又以公司『不能』召集股東會作為同意臨時股東會召集的請求,根本是自我矛盾。結論就是她自己都承認,大同公司派也可以召集股東會。」
黃銘傑因此認為,經濟部為個案扭曲法律解釋,與大同公司法自行解釋企併法等條文,二者作為實際上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