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偷工減料地震倒塌115人罹難 法院判惡建商須賠4.5億
記者:石秀華 | 2020-08-20 15:33
維冠大樓因建商偷工減料,再2016年2月6日因強震倒塌,造成115人不幸罹難,當時災難現場令人怵目驚心。(圖/報系資料照)
2016年2月6日南台灣大地震,造成台南市維冠大樓倒塌,115人不幸罹難!128位受災戶與家屬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向建商林明輝等人求償近50億元,台南地院今日宣判,法官認定林明輝等人建造大樓時偷工減料,裁定賠償受災戶及家屬4.5億,全案仍可上訴。
2016年2月6日,農曆春節期間,南台灣發生大地震,位於台南市永康區的維冠大樓不耐強震襲擊倒塌,造成115人住戶及路過民眾不幸死亡的慘劇,事後家屬及受災戶共有154人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
台南地院今年宣判建商林明輝等5人須賠償7.1億多元定讞,128人另外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律師團受委託後,今年再向維冠公司建商林明輝、維冠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及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公司負責人胡家禎、技師鄭東旭及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求償49億9971萬1314元。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今天(20日)宣判,法官審酌認為林明輝、洪仙汗為偷工減料及增加樓板面積,指示更改繪製圖及各樓層結構平面圖,嚴重影響維冠大樓結構安全。
此外,法官認定鄭進貴、張魁寶未盡實質設計監造人的責任、鄭東旭未盡專業設計的注意義務,胡家禎明知鄭東旭非登記開業專業結構技師,仍指派鄭東旭負責維冠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大合公司出具錯誤的維冠大樓結構計算書,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律師團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房屋損害、裝潢損害、扶養費及其他損害(包含車損、攝影器材毀損、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害及喪葬費)等項目提出賠償,判賠3億5766萬5388元。
另律師團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得請求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連帶給付直接損害金額(即扶養費、家屬罹難精神慰撫金以外部分的損害)1倍懲罰性賠償金,法官則判賠1億106萬9174元。建商林明輝等5人均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各被判處5年定讞,入獄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