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判決值得玩味 律師:給人直接挑戰最高法院印象,令人意外
記者:李蕙璇 | 2020-08-21 21:04
彰化銀董事長凌忠嫄在股東會力守董事會改選一役,開票結果由台新金拿下1席董事及3席獨董。(圖/報系資料照)
高等法院今天公布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案判決結果,對於法官所認定的「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解除條件」見解,引起法界人士議論紛紛,認為值得玩味有二處,甚至「給人高等法院直接挑戰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的印象,實在頗令人意外。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就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之彰化銀行經營權爭議,作出108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判決。
依照高等法院公布的新聞資料,該判決理由認定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成立表決權拘束契約,並判決確認財政部未出售彰銀持股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四席普通董事席位。
也就是說,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雖成立契約,但當上述條件(1)財政部完全出售彰銀持股,或條件(2)台新金控非彰銀最大股東,其中任一條件發生時,這個表決權拘束契約就失去效力,財政部就無需再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銀四席普通董事席位。
一名擔任多家企業顧問、資深合夥律師卻對此提出另番看法。他認為,就目前高等法院公告之內容,該判決值得玩味者有二。其一,是關於判決認定財政部需支持台新金控取得之普通董事席次。
台新金控聲明請求財政部應支持其取得過半董事席次,然判決只限定四席普通董事,而以彰銀目前章訂共九席董事(六席普董及三席獨董)而言,並未過半。
再加上台新金控另外請求法院確認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台新金控的聲明也遭駁回,高院此次判決,恐怕有否認財政部應協助台新金控取得彰銀經營權之意思。
其二,在於該判決所認定之二個解除條件,恐怕也都是客觀上難以實現的事項。首先就條件(1)財政部完全出售彰銀持股部分,事實上立法院之前就已經作成決議禁止財政部進行釋股作業,所以無論財政部本身意願如何,這個條件都不可能實現。
再就條件(2)台新金控非彰銀最大股東部分,顯然唯有透過財政部加碼持股或台新金控賣出持股實現,但財政部加碼需政府編列預算,然在目前政府預算並非寬裕,且尚有因應肺炎疫情衝擊及振興經濟等更關乎人民整體福祉的民生政策需推動,國庫尚需錢孔急之情形下,再編列預算以增加財政部對彰銀持股,顯然欠缺公益性與正當性,乃客觀現實上所不可能。
那台新金控有無可能賣出持股呢?
資深合夥律師表示,從高院新聞稿解讀法官見解來看,對照事實上台新金控入股彰銀後迄今已15年皆未曾賣出,提起本案後負責人接受媒體訪問時更多次表達力求勝訴的決心,可以推知台新金控縱使要出售持股,也不可能出售高達10%以上,改讓持股12.19%之財政部變成最大股東。
顯然「台新金控非彰銀最大股東」之條件也是客觀上不能成就的事實。
如此,高院判決所認定兩個解除條件,不僅事發15年來都未實現,未來恐怕也都無法成就,那麼以這些不可能實現之事項作為解除條件,難道不就等於根本沒有條件存在?
況且,這判決將造成財政部跟台新金控間之表決權拘束契約存在將可無限延期,不僅無解雙方多年以來之爭議,恐怕也不利於彰銀公司治理,更將嚴重影響彰銀股東及其他債權人權益,並非國家之幸。
這名資深合夥律師進一步分析,此次高院更審判決係已經最高法院審理後發回,最高法院前次發回就係以上述兩個解除條件,自締約迄今已逾13年(註:發回後又經高院2年審理,至今已經15年)皆未成就,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
而財政部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等語,作為發回理由,但此次高院更審判決似乎仍未解決最高法院所表達疑慮,甚至給人「高等法院直接挑戰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的印象,實在頗令人意外。本案須待案經上訴後,再由最高法院表明見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