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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告發賤賣中信金不動產 財務長張明田等6人查無罪證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主祕陳永晉等6人遭金管會提告移送,台北地檢署認定罪證不足,今天將全案不起訴。(圖/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告發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主祕陳永晉等人涉嫌賤賣中信銀松壽大樓資產,並在財報中隱匿關係人交易,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本案不動產標的係因台北市文化局將「新舞台」公告為文化景觀等因素而降價,且交易過程查無不法利益輸送,因此檢方今(1)日將張等6人依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根據金管會告發指出,中信銀行將原在松壽路的總部大樓搬到南港,不符《銀行法》自用房地產面積的規定,依法須賣出松壽大樓及土地,張明田等人經辦並知悉中信銀有意保留持分5%不出售,保留在這個地點的指標性營業據點。

張等人委託港商戴德梁行進行鑑價,卻被金管會認為標售底價由215億餘元一路壓低到151億餘元,是賤賣中信銀行資產,並讓具有關係人身分的子樂開發公司利於操作,不但賤賣資產,更在財報中隱匿子樂開發的關係人交易。

檢方調查後認定,中信銀行自2013年開始的松壽大樓合建承買案,由215億餘元降到2015年的151億餘元,有台北市文化局將「新舞台」公告為文化景觀等因素影響,歷年價格都由專業的不動產估價師鑑估,而且過程都經過中信銀行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沒有事證可以證明張明田等人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的不法行為。

檢方強調,關係人交易的揭露是避免關係人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松壽大樓的合建買受案,公開徵選的買方出資者的最終受益人並不是中信銀行關係人,而且公開徵選案是採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子樂投資沒有優勢可言,且查無利益輸送的不法,因此,檢方將張明田等6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