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撞傷右切女騎士獲判無罪 法官強調:「否則交通規形同是虛設」
編輯:廖梓翔 | 2020-10-01 10:20
一名計程車司機在行經路口時,突然左邊切入一輛機車,兩人因此發生碰撞。(示意圖/pixabay)
台北市邵姓計程車司機於2018年時與林姓女騎士發生車禍,林姓女騎士因此摔車送醫,後來林女對邵姓司機提告,但經過法院審理後,法院認定該起車禍肇因全因林女突然違規右轉,邵姓駕駛無責任,因此判處邵姓駕駛無罪。
根據判決書指出,邵姓計程車司機於2018年6月19日行經丁台北市汀洲路3段路口時,停車等待交通號誌轉換燈號,但當號誌轉換成綠燈要通行時,林姓女騎士突然從左方竄出要右轉,邵姓駕駛反應不及因此撞上,結果林姓女騎士因此左手肘、左膝有挫傷,林女後來就對邵姓駕駛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法院審理時,邵姓駕駛堅稱自己並無過失,表示當時林女在他車子左後方靠近保險桿的位置,後來綠燈要通行時,林女突然從車縫中鑽出,而且並沒有打方向燈就要右轉,自己反應不及,已經緊急煞車了還是撞上。林女則供稱,他有打要顯示右轉的方向燈,綠燈後要起步右轉進巷子,但當時就遭邵姓駕駛撞擊到機車的排氣管而摔車。
法院解釋,根據現行交通法規,轉彎前必須要提早打方向燈後在切換到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是慢車道,才能右轉。同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因此法院認為,林女應先騎到外側車道才能右轉,而並非是停在邵姓駕駛座車的左方,綠燈後才突然右轉,且邵姓駕駛面對林女突然左前方右轉的狀況,屬於屬猝不及防之反常情事,明顯是為無法預見之意外。
法官強調,邵姓駕駛的車輛在原車道直行,理當信賴其他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而林女貿然右轉導致邵姓駕駛閃避不及而撞上,如果因此認定邵姓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究責,就等於變相強迫駕駛須隨時高度警戒車道可能遭人侵入,致難保持合理之車速安心行駛,則交通規則形同虛設,因此法院審理後,認定邵姓駕駛無過失,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