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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拍員警照射燈遭控妨害公務 法官為這原因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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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眼睛、肢體障礙而為輕度障礙的湛姓男子,去年在桃園夜間騎機車遭員警攔查,他拍掉員警的照射燈遭壓制逮捕,桃園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將他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但台灣高等法院定他因雙眼罹患黃斑部病變特別畏光,但沒有攻擊員警,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去年5月16日晚上10點多,湛男騎乘機車未打方向燈且車身搖晃,遭桃園市警局王姓員警攔查,期間許姓員警也到達現場支援,王要求湛男出示證件,經他提供國民身分證,遭員警查出他是無照駕駛,另由許姓員警開單告發。

湛男向王姓員警說「我要回家」、「你那麼喜歡開是不是」,經王表示「是」後,他又低頭翻找皮夾,王見狀即開燈警戒,他揮撥王的照射燈遭王制伏在地,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將湛男起訴。

桃園地院將湛男判處拘役30天,易科罰金3萬元,他不服提上訴,高院佐以醫院診斷證明,認為他年逾60歲且眼睛畏光,而王姓員警正值青年,身體狀況良好,他揮打王身上照射燈的行為,客觀上尚未達到足以妨害員警執行職務之程度,逆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