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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食用恐引發肝腎毒性!食藥署限「2種蘆薈葉」可使用 6族群須加警語

(示意圖/pixabay)

市面上有許多產品為增添口感及風味,會在裡面加入蘆薈,包括優格、果汁等產品,許多民眾也相當喜愛。但因蘆薈素中的羥基蒽類衍生物有食安疑慮,衛福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7日重新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只限於2個品種,且蘆薈素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還必須在包裝食品上標示6大族群不建議使用的警語。

由於國際間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蘆薈葉中所含的蘆薈素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derivatives)的一種,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慮,恐導致肝毒性與腎毒性,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福部7日重新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還必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警語字樣。

草案預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但規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可以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