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廂廁所性侵19歲嫩妹!壓頭逞慾後脫褲硬上 噁人夫見友壞笑:你要不要?
編輯:網編組 | 2020-10-10 02:00
人夫在KTV硬上女友人。(示意圖/翻攝Pixabay)
北部一名陳姓人夫和多名友人至北市萬華區一間KTV狂歡,見大夥陸續離去後,竟認為有機可趁,隨即假意攙扶女子小依(化名)進廁所嘔吐,接著將對方的頭壓下,強迫她幫忙口交,後來更直接脫去被害人內褲,從後方硬上得逞。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處陳男4年徒刑;高院考量被告已和女子達成和解,改判3年5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17年2月24日晚間和小依等5名友人到KTV飲酒唱歌;一行人狂歡至隔日凌晨3時許,其中3人便先後離開,另名朱姓男子則走出包廂和女友講電話;陳男見包廂僅剩他和小依獨處,加上女方已不勝酒力,遂假好心攙扶她進入廁所嘔吐,接著便趁機強壓小依頭部,逼她為其口交。
不僅如此,陳男隨後還把被害人壓在馬桶上,並扒光她的窄裙、安全褲及內褲,從後方性侵得逞;朱男講完電話後,見包廂空無一人,心裡直覺有異,隨即到廁所外敲門;陳嫌聽到敲門聲,只好停止動作,誰知他走出廁所後竟大方坦承自己和小依發生關係,還口出狂言詢問朱男「要不要(對小依性交)?」
台北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當時小依說不舒服、想吐,他才扶女方到廁所,也沒有把門上鎖,況且朱男外出講電話時間不過2分鐘,自己在短時間內根本不可能完成口交、性交等性侵行為。法官勘驗各項跡證後,發現朱男當時不只打了一通電話,因此不採信陳男辯詞,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酌,被告與小依為朋友關係,本應相互尊重,卻利用飲酒之機會加以性侵,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迄今3年仍難以平復,惡性重大,惟考量陳男在審理時改口坦承犯行,並以60萬元和女方達成和解,且被害人也願意接受道歉等情狀,酌減其刑至3年5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