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告法官2/遭訛2億元!逾40證據告詐欺無用 台商控法官偽造文書
記者:甯其遠 | 2020-10-26 06:00
台商程萬遠怒控法官林洲富不願採納他提出40多個證據,甚至連美國國務院開出的證明文件也稱是「非官方文件」。(圖/黃鵬杰攝)
泰國台商程萬遠購買液晶螢幕及電源供應器,卻發生數萬起燒毀意外,他不甘損失,2010年回台灣打官司向金橋公司索賠,在法庭攻防的過程中,隨著愈來愈多的證據被提出,他發現金橋公司這批產品並未取得FCC與CE等國際安全規格認證,產品上貼的安全標章竟是假的,「有沒安全認證產品價格差了30%,高橋公司以有認證的價格賣給我六億元的不合格貨品,等於多收我新台幣2億元,根本是詐欺的行為。」因此,程萬遠又另外提告金橋公司負責人陳束學偽造文書、詐欺與違反《商標法》。
民事判決部份,金橋公司被判需賠償程萬遠新台幣1400多萬元。詐欺等刑事告訴案件經過多年纏訟,高等法院去年更一審判決被告一年有期徒刑;雙方都不服判決,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後認為此案涉及《刑法》「虛偽標示」及《商標法》,應移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最後由法官林洲富判處陳束學無罪。
「我方提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至少有40件,都沒有被採用。」程萬遠愈說愈氣,他請律師向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求證,對方回文表示金橋公司無權使用FCC安全標章,該文件還有美國國務院背書,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所簽章發出,具充分公信力,國務院的背書上還有當時的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簽名,以及我國外交部駐美國代表處認證。
但法官林洲富在判決書中說該文件「並非美國公部門出具之文書」,因此不採用。程萬遠說,在訴訟過程中,檢察官曾詢問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審法官也去函美國FCC查詢,都顯示金橋公司無權使用全安標章,但林洲富視而不見,因此氣得告林偽造文書。
智慧財產法院發言人李維心法官指出,曾檢視過自訴人(程萬遠)的自訴狀,但無法對該案評論;他也轉述表示,林洲富對遭到控告一事沒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