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魔陳伯謙逃死撤銷 三審宣判「無期徒刑」發回重審
編輯:網編組 | 2020-10-26 17:52
華山分屍案凶手陳伯謙被控性侵、勒斃酒醉的高姓女學員,並肢解成7大袋棄屍。(圖/報系資料照)
華山分屍命案兇嫌陳伯謙一審被依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判處死刑,陳伯謙涉嫌性侵高姓女學員後勒斃,再將屍體肢解試圖製作標本,其餘屍塊則裝袋棄屍陽明山。案經上訴二審,陳伯謙咬定兇手是另一名叫做Eric的外籍男子,還說自己被人以20萬「買兇」威脅處理掉,但法官傳喚Eric出庭,確認並非陳伯謙所指。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逆轉改判無期徒刑。三審最高法院26日宣判,最高法院認為自首規定「得」減輕其刑,二審疏未說明即減刑輕判,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39歲的陳伯謙是射箭教練,在華山草原上搭建「野居草堂」,推廣傳統弓道技藝,高女數度至草堂上課,2018年5月31日下午4點,高女到草堂飲酒聊天,翌日凌晨高女酒醉昏睡,他趁機性侵並勒斃她,將屍體藏放在草堂內塑膠箱,並在6月3日深夜11點,以利刃將高女分屍,在草堂內就地肢解成13塊,分屍成7袋,並將死者左乳、下體割下,4日清晨將屍塊載運至陽明山區棄置,再返回草堂以明礬、鹽覆蓋左乳、外陰部返回住處 ,企圖製成標本收藏。
一審時陳伯謙翻供,表示是名叫Eric的外籍男子指使他協助殺人,Eric還威脅若他說出去,將會對他的家人不利。不過法官不採信這樣的說法。依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毀壞屍體罪、遺棄屍體罪判決4年6個月、竊盜罪判決10個月,合併執行死刑。
二審期間,陳伯謙依舊堅持兇手不是他,並指出Eric姓陳,雖然法官也傳喚這名陳姓男子出庭,但與陳柏謙的指述不符,陳伯謙也表示「不是他」。不過法官認為,陳伯謙於警方未有確切根據,合理懷疑其殺人前,便由律師陪同,到台北市忠孝東路派出所內自白犯行,並接受裁判,均合於自首要件。因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量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將陳男犯「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毀壞遺棄屍體罪」撤銷發回,僅駁回「竊盜罪」有期徒刑8個月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陳男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可否減刑及其犯罪事實有待調查,另也應給被害人家屬到庭,表達對陳男科刑的意見,以5項理由將無期徒刑判決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