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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男友「用情不專」求償1億拿不到錢 提告爽獲賠償千萬

台北1名女子不滿前男友不專情雙方協議分手,前男友認為對其有所虧欠,簽訂契約願賠償1億元,後來法院認為契約有效,判賠千萬。(圖/翻攝pexels畫面)

台北一名莊姓女子與吳姓男子交往,但交往3年後,莊女認為對方用情不專,讓她精神及身心受到嚴重打擊和創傷,導致無法工作,家庭經濟中斷,雙方協議後,吳男同意賠償她1億元,照顧她餘生,以示負責,而且對於她所有支出,不得反悔也不得追討回,如有違背得負法律責任及1倍違約金。

沒想到隔了6年,期間吳男反悔沒有履約,莊女多次追討後,雙方再次重新協議,約定吳男要給付她生活費計3097萬元及居住補償金1800萬元,共4897萬元。

莊女不滿前男友一再敷衍,針對所述金額遲遲沒有給付,一狀告上法院。吳男則辯稱,他與莊女並無同居或婚姻關係,是他一廂情願認為對莊女有虧欠,才約定給她生活費,但在賠償同意書中沒有約定任何給付方式,事後再擬定的契約則屬贈與契約,他主張可以撤銷。

法官審酌雙方先後簽訂的兩份契約,均有違約金的規定,認定不是單純的贈與,而是為了消弭紛擾、顧及情誼而簽訂填補莊女損害的「債務拘束契約」,不得吳男一方說撤銷就撤銷,因此法官判決,莊女請求1152萬元生活費有理由,但應扣除吳男已給付的15萬元,至於1倍違約金考量金額過高,酌定為150萬元,判決吳男應給付1287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