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過世後的財產紛爭,常因為遺囑的合法性而引發後代官司纏訟,像是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生前立下的「密封遺囑」,要將其財產全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而引發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無效訴訟,即是一例。
立遺囑對於很多人來說,與其說是財產的分配,但更貼切地說,更像是一種情感的總整理,很多夫妻因為感情好,甚至到死都願意一起離開,因此有許多夫妻想要以共同遺囑來對人生做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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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內容】
李先生和太太已經結婚20多年了,兩人感情很好,美中不足的是兩人並沒有生育,雖然有點遺憾,但二人也因此多了更多的時間去充實生命。
由於他們名下的不動產都是雙方共有,所以他們的心願,就是不論哪一方先走,都能將財產留給對方,因此他們倆人決定立一個共同遺囑,在遺囑中交代若是自己先走,就要將財產都留給對方,讓彼此的愛能繼續延續下去。
但是,共同遺囑在台灣真的是合法的嗎?
【法律解析】
熟悉遺囑與繼承法的劉韋德律師表示,實務上有很多人都希望能夠立下共同遺囑,尤其是以高齡夫妻最為常見,這些夫妻的特色都是年紀較大,很多財產都是共有,也有許多夫妻沒有子女,他們希望有一天離世時,要將財產都給對方,因此希望可以立一份共同遺囑,寫下兩人的心願。
劉韋德律師指出,共同遺囑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真正共同遺囑,一種是假性共同遺囑,真正的共同遺囑就是兩個人不但在形式上一起立遺囑,在內容上也有共同性或彼此有關聯,例如遺囑記載兩人要將某財產一起由某某人繼承,或是兩人相互為遺贈或是指定他方為自己的繼承人,這種情況兩人的遺囑不但在外觀上是共同為之,實質上也是彼此綁在一起。
假性共同遺囑就是雖然外觀上有共同遺囑的形式,但二人的遺囑內容卻是可以各自獨立,彼此之間並無共同性,例如甲乙共同立遺囑,甲在遺囑中交代要送一間房子給A,而乙要將財產留給B,彼此之間並無關連,因此雖然寫在同一張紙上,但並沒有實質共同的意思,因此可以稱為假性共同遺囑。
劉韋德律師分析,共同遺囑在台灣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規範,但學說上反對的學者占多數,主要理由在於共同遺囑會影響任一個遺囑人撤回遺囑的權利,因此違反遺囑自由原則,應屬不合法。
至於假性共同遺囑,雖然二個立遺囑人是寫在同一份遺囑上,但彼此內容之間卻是各自獨立,互相不受影響,因此應屬合法。
由於真正的共同遺囑目前通說認為並不合法,因此若是想要寫共同遺囑的人,最好注意遺囑內容的記載不要變成真正共同遺囑,否則將來恐會影響遺囑效力。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起自費百萬創設遺囑、離婚協議書等免費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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