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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依法行使特赦權 「白米炸彈客」判5年10月獲陳水扁免刑

2007年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是著名案例。(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78歲陳姓老翁親自照顧先天重度腦性麻痺的女兒長達50年,因為照顧女兒心力交瘁,不忍女兒繼續受苦,於是決定以棉被悶殺女兒後自盡,經家人及時發現救回一命。案經檢警依家暴殺人罪起訴,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酌案情後,判陳翁2年6個月刑期,並罕見地建請總統予以特赦,而免以入監服刑。律師指出,總統依據《憲法》第40條明文規定擁有特赦權,著名案例如前總統陳水扁2007年特赦被判刑5年10個月的「白米炸彈客」楊儒門。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律師鄭瑜凡指出,特赦的法源依據規定在《憲法》、《赦免法》。《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法》第3條則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

不忍愛女繼續受苦而親手終結其生命,78歲老翁將終生受到良心禁錮,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最終決定予以輕判2年6個月,並罕見地建請總統予以特赦。(圖/報系資料照)

所以總統針對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有權命令赦免刑罰執行,知名案例如2004年「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因為抗議進口稻米而放置爆裂物,2005年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5年10個月確定,2007年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他。

報導提到,律師劉耀鴻分析,《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的大赦、特赦、減刑、復權4種權利統稱為「赦免」,但一般民眾容易混淆「大赦」及「特赦」,「大赦」是指已宣告的刑宣告為無效,或是刑事追訴權消滅;而「特赦」則非宣告無效,只是免除刑的執行。

但請求總統特赦未必會得到准許,例如著名冤案邱和順案被判處死刑定讞,但因判決事證前後矛盾、漏洞百出,雖曾請求總統特赦邱和順,但目前仍未得到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