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王473億大對決6/ 三圓贈1萬元+人蔘液 獲半數住戶同意 取代國揚
為爭取新隆社區都更案,王光祥的三圓建設對簽署同意的住戶,提供一萬元獎金+人蔘液獎勵。(圖/王永泰攝)
其實,國揚集團創辦人侯西峰就在新隆社區居民即將舉行選舉,決定是否由三圓建設出任其都更案新的實施者之前,已同意提高合建定評比等條件,並由總經理彭邵齡具名發出一封「您最忠誠的都更夥伴」之信,表示國揚從未離開新隆,強調只要住戶支持,國揚一直在。
外傳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曾就爭取新隆社區都更案實施者之況,親自與侯西峰會面商議,會後,侯西峰才有改變都更條件等重大心意的轉折。對此,國揚及三圓建設發言人皆只重申各自立場,未對此會面及談話內容加以證實。
目前三圓建設取得新隆社區都更實施者資格後,已開始徵求住戶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新隆社區管委會主委張傳芳提到,「三圓還從整合基金中,提供簽署同意的居民領取1萬元獎勵金及一盒3小瓶人蔘液」,待取得逾50℅時,三圓即會連計畫書送件報核市府都審會審查。
有住戶強調,「我們不是反對都更,但在條件不明,未看到詳細的都更計畫、合建契約、信託契約、權變計畫,貿然簽下同意書,一旦送都審會通過,恐怕因此被綁定非三圓不可,居民也難以再爭取合理權益。」
還有住戶說,管委會招商條件明明說「地主分配比不得低於65℅,而且面積不得低於1比1。如今所啟動的簽同意書儀式,預估權力變換比例60.5℅,『且』改成『或』,差別非常大。」
新隆社區住戶於去年11月23日召開第十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是否贊成三圓建設成為新隆都更案實施者」的投票前,550戶每個住戶都收到一封由國揚實業總經理彭邵齡具名的信,很清楚提到,願將原先允諾的合建條件「定坪比」,從1比1提高到1比1.12(室內+陽台),並且願把實施者再從神揚建設改回最一開始說的國揚實業。
彭邵齡在這封信中提到,國揚在2017年9月獲得新隆社區區權人大會通過,確認為新隆社區都更實施者,參與初始,社區土地持分無法釐清、海砂屋獎勵未明確,國揚即攜建築師團隊、大陸工程全力投入,花費專業人力、時間、金錢不計其數,至今問題一一釐清,「國揚的誠意,唯日月可表,一本初衷,重信重諾,從無改變」。
「我們可以理解住戶不瞭解過程,希望爭取更佳條件的想法與心情,可是自都更專案小組成立後,片面更改分配條件並關閉協商大門,迫感無奈,國揚只能走司法途徑為公司爭取應有的位置及權益,也請住戶諒解」彭邵齡信中提到。
彭邵齡並說,國揚集團創辦人侯西峰先生更是眾人皆知一位不畏艱難堅持到底、重信重義的性情中人,得知社區有一群非常愛護國揚的住戶,經常徹夜開會製作各式各類傳單、比較表,期待國揚與大陸團隊留下,即便受各方指責攻擊,都堅決守護新隆社區都更的品質與安全堅顧,守護一個公平與正義的承諾,赤子之心,深受感動,召開臨時會一致通過,遂於6日清晨2:20,電話告知現場開發人員五項決定。
這五項給予新隆社區居民的保證,即是「同意恢復以國揚實業為都更實施者,合建條件(室內+陽台)改為1:1.12,以符合社區住戶期待的設計為設計宗旨」,並強調「國揚從未離開新隆,只要住戶支持,國揚會一直在,並維持原有的其餘承諾不變」。
儘管國揚提出新條件,新隆社區管委會主委張傳芳說:「根本來不及」,「重新招商時曾邀請國揚參加,但國揚未投標,因此無法列入投票表決項目中。」他並解釋,去年7月已以國揚、神揚未啟動規劃需求、宣導都更、所擬建物規劃配置明顯不利住戶等,且委由春風開發辦理都更事宜,讓住戶漸失信任,紛撤銷同意書從原先76%降至40%,終止所簽的備忘錄及實施者資格。
因此在11月23日新隆社區區權人會議中,共454位居民出席,其中307人投票「同意三圓建設擔任都更實施者」,權值占52.98℅;「不同意三圓」者為138人、權值占24.91℅。最後由三圓繼國揚之後,擔任新隆社區都更案實施者。
至於國揚於去年12月向台北地院提告,請求確認與新隆社區管委會所簽的備忘錄契約關係存在一案,今年2月23日法官宣判駁回,國揚一審敗訴。判決書中提到,縱使法官認為管委會終止與國揚契約無理由,但基於委任契約信任關係動搖,若不允許終止契約,勢將不利於經濟交易行為效益最佳化,因此不論有無正當理由,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契約,可認定此備忘錄已生合法終止效力。
國揚還主張因履行契約另受有損害,法官提到當事人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即新隆社區管委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揚可舉證依法另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但此無法否定管委會終止備忘錄的效力。
審理此案法官認為,社區已有舉辦多場都更說明會,國揚確實有依約辦理規劃需求調查及都更宣導事項,並無違反承諾,且備忘錄並未禁止國揚可複委託春風開發辦理事宜,因此難以認定管委會終止契約有理。由於社區管委會為住戶居間代理人,與國揚溝通所簽署的備忘錄,為一種委任關係契約,依備忘錄約定,執行都更還須由神揚建設與住戶另訂合建契約,可見備忘錄兼有合建契約預約之性質,屬混合契約。簽約雙方不論有無正當理由,基於委任信任基礎,均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委任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