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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晨前男友性侵少女 關7年半、判賠180萬定讞
與藝人林依晨交往過的男子鄭家堯,7年前與外籍友人未滿14歲女兒發生性關係,刑事部分鄭男被判刑7年6月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與藝人林依晨交往過的男子鄭家堯,7年前與外籍友人未滿14歲女兒發生性關係,刑事部分鄭男被判刑7年6月定讞,他已入獄服刑,民事求償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判決鄭男須賠償少女100萬元及少女父母各40萬元慰撫金,共計180萬元,全案定讞。
擔任控股公司負責人逾50歲鄭男,2013年因單車運動結識具有英國籍的少女父親,隔年鄭男趁著教少女功課、獨處時,多次猥褻性侵,還開車載少女到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少女口交。
鄭男否認犯行,表示少女父親多次向他借錢,當他要催討金錢,對方立刻拿出女兒當作擋箭牌,去礁溪遊玩是少女家人臨時取消行程,才會由他和少女同住一間房間,但他並沒有和少女發生性關係。
士林地院認為少女能清楚敘述雙方發生性行為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的下體特徵,經檢方偵查時當庭勘驗屬實,少女如不是貼身接觸,無從得知鄭的隱私,佐以其他證據認定他犯行明確,將他判刑2年8月。
高等法院不採信鄭的辯詞,且發現鄭最初與少女性交時她才13歲,並考量鄭男犯後未與少女父親達成和解,且沒有表達悔悟之意,將他改判7年6月,案經上訴,2019最高法院駁回定讞,鄭男入獄服刑。
少女及其父母提告求償部分,士林地院判決鄭男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90萬元,高院考量鄭與少女性交行為時,少女年僅13、14歲,對於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其所為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之侵害情節,改判賠18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