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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車撞小車未必裁罰吃虧 租車男撞機車抗罰600元成功
任姓男子租車到台東玩,與機車擦撞遭裁罰600元,獲北院行政訴訟庭改判免罰。(圖/報系資料照)
任姓男子租車到台東玩,從渡假村停車場駛出時與機車擦撞,任男遭交通裁決所認定,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遭罰款600元,任男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任男起步前有先停車查看,是機車車速過快才發生車禍,判任男勝訴免罰,還可上訴。
去年10月13日上午8時許,任男開車離開台東縣美麗灣渡假村停車場,與機車騎士在台11縣發生車禍,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認定任男起步前未讓行進中的機車先行,舉發後交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任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勘驗汽車行車紀錄器後,支持任男證詞,認為案發時,任男已確實先左右查看才開車前進,並透過前方路邊反射鏡確認四周沒有任何車輛,才往前緩行,且碰撞地點靠近馬路中線,撞擊位置是汽車左側後車門及機車車頭,加上騎士供稱時速為60公里,因此認定本件事故是機車車速過快導致,判任男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