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公投炸彈4/公投辦不辦中選會甩鍋指揮中心!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是關鍵
總統蔡英文自去年8月宣布開放萊豬後,朝野就此議題嚴重對立,國民黨更於去年11月27日在立院丟豬內臟杯葛議事。(圖/報系資料照)
「反萊豬」、「珍愛藻礁」、「重啟核四」和「公投綁大選」等四大公投,法定投票日在8月28日,距今約60天。民進黨內有一派則主張公投延期,以「時間」爭取政策溝通的「空間」,但這必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支援,否則屆時可能引發更大的憲政爭議!
事實上,中選會6月13日已經表態,公投延期與否將遵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中心)的決定。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中選會雖然可以據此輕鬆將公投任務「甩鍋」給指揮中心,然而,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羅承宗提醒,中選會若硬要把公投事宜推給疫情指揮中心決斷,恐怕會造成紛擾。
羅承宗解釋,指揮中心只是《傳染病防治法》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架構下的「衍生機制」,當初立法理由沒有考量到選舉投票層面,再者《公投法》第23條明文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每兩年舉行一次公投」等限制,由指揮官的行政裁量權決定公投日期,不免有濫權逾越法令之嫌。
羅承宗進一步指出,921大地震時,時任總統李登輝曾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針對特殊狀況做必要處置,而《公投法》也事涉「直接民權」的行使,政府發動緊急命令並不為過。「未來疫情若未見趨緩,疫情下公投如期進行與否將是兩難,假如總統不發布緊急命令延緩公投,至少也得由行政和立法兩院共同協商應變方式,若放任由指揮中心決斷,恐流於有曲解法令、擴權之嫌。」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舉例來說,1999年921大地震期間,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緊急命令,針對籌措重建經費、辦理災民融資、災後安置、公共工程搶修、調派國軍等11項措施,均不受相關法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