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6人免死3/最高院趕5年限急判惡男免死? 最高檢擬提非常上訴
造成六人慘死的湯景華,在法院審理期間一直否認犯罪,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徐昌錦七月二日宣布他免死,立刻引發爭議。(圖/最高法院提供)
因為小小口角,男子湯景華竟縱火燒死6人,日前最高法院卻判他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本刊調查,由於湯景華落網後已羈押5年,最高法院在違反羈押規定,以及原告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悠悠之口;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擬提非常上訴翻案。
湯景華免死消息一傳開,最高檢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其中主要有兩大點。
第一,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做出第36號解釋,所謂「最嚴重罪行」係指「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應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罪,並不限於「直接故意」,最高院可能誤解「Intentional」是「直接故意」。
具有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最高檢公訴組調辦事檢察官吳巡龍,接受本刊採訪時指出,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國家刑法指的「Intentional Killing」,並不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也就是說,不管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屬於「Intentional Killing」,最高法院可能是望文生義,以為「IntentionalKilling」就是「直接故意殺人」,這是明顯的誤解。
吳巡龍強調,包括他在內,已有好幾位學者都曾公開表示相同的看法,他還幽了最高法院一默:「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我說錯,早就發新聞稿澄清了!」
第二,湯景華2016年3月23日犯案後,隨即遭到逮捕羈押,新北地院同年5月18日收案審理,至今羈押期間超過5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否則應該放人,但最高法院卻認為可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但書」規定,多押湯景華兩個月,明顯違反「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對此,前監委李復甸也投書媒體提出質疑。
最高檢根據上述兩大理由,考慮提起非常上訴。此外,最高檢還得知,本案在高院更二審的審理期間,疑因受命法官陳玉雲及所屬合議庭拖了一年不結案,直到陳玉雲退休前夕才把案子丟出來;高院刑21庭承接審理時,湯景華羈押時間已達5年,面臨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羈押規定。因此,最高法院可能在湯景華委任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絕悠悠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