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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糗了!行政法院認證積欠法警加班費 判決應補發和補休
台北地檢署因加班費與廖姓法警對簿公堂,北高行判北檢敗訴,應給加班費和補休假。(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廖姓法警不滿北檢積欠加班費,竟規定加班費只計入「值庭期間」、「解送人犯」,提告要求北檢給付6小時加班費與執勤費共1314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判決北檢敗訴,應核給廖員加班費1314元、並給補休4小時。
判決指出,2019年6月27日,廖員請求北檢就同年月6月12日下午5時30分至隔日上午8時30分、共15小時執勤時間,核給6小時加班費1314元及9小時加班費630元,總計1944元。由於北檢超過2個月時間未決定准駁,廖員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但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廖員主張,當時經北檢長官指派,他在上班時間外、執行人犯解送、值庭、安全防護等本職業務,北檢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但北檢僅認「值庭期間」、「解送人犯」屬加班,其餘在機關內接受隨時指派、處理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均不算,核給每小時70元值勤費。
北檢解釋,只有值庭期間得算加班時數,未滿1小時也不得計入,廖員總計加班3小時,其餘12小時僅能核給值勤費。
北高行依照法警執勤實施原則認定,廖員15小時值勤時間,其中6小時得請領加班費共1314元,另9小時應核給補休4小時,判決北檢應重新作成處分核給加班費、補休,至於廖員要求給付超勤補償的利息則無裡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