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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明智之子離婚官司定讞 子女親權判給妻並需付扶養費

宣明智 離婚官司
最高法院判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與妻王敏離婚案,維持二審原判。(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判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與妻王敏離婚案,維持二審原判。(圖/資料照)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之子宣昶有,與妻王敏離婚案,經最高法院審理,維持二審判決結果,判准離婚;2名子女親權行使判給妻子王敏,而宣昶有需按月給付子女各2萬元扶養費。

依二審原判結果,宣昶有與王敏雖經判准離婚確定,但2人在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要到新竹地院家事服務中心安排的「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上課30小時。

二審高院指出,本案是宣昶有訴請離婚,他主張與王敏在2005年7月31日結婚後,王常懷疑他外遇,使他痛苦不堪,2013年8月1日曾爭執是否搬回新竹寶山鄉居住,但王敏卻帶2名孩子回娘家,因此分居至今,他與家人多次赴王敏娘家請求回家都遭拒。

宣昶有主張,王敏誣指他家暴並聲請保護令,還向媒體指他吸毒、嫖妓,王敏以他跟蹤、騷擾違反暫時保護令為由報案36次,更發出23封檢舉函,並向警政署、平面媒體遞交檢舉函,指宣明智濫用特權使警方偏袒等,導致他們之間爭訟不斷,嚴重惡化雙方家族情誼,已沒有可能維繫婚姻關係。

一審認定雙方婚姻難已維持,判准離婚,並判定由宣昶有單獨行使子女的親權,但王敏不服上訴二審後,高院認定,雙方分居逾5年,不願理性溝通歧見,執意以法律爭訟方式解決糾紛,雙方感情不睦已至冰點,彼此信任基礎薄弱,又長期各謀生計,導致感情疏離,形同陌路,雙方誠摰相愛的基礎顯已蕩然無存,婚姻已生破綻難有回復希望,雙方過失責任相當,仍判准離婚。

至於雙方未成年子女,高院合議庭認為,審酌小孩自出生後就由王敏擔任主要照顧者,彼此互動緊密且良好,行使子女親權部分,改判給王敏,宣昶有須每月付子女各2萬元扶養費。案經上訴三審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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