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輕生前PO文控「婆婆殺了我」:被當垃圾8年 丈夫、婆家獲不起訴
媳婦控訴婆婆殺了她,娘家控告婆家不作為殺人罪,檢察官認為,先生與婆婆無從得知死者有輕生念頭,予以不起訴。(圖/本報資料照)
張姓女子因婆媳問題,去年8月9日在住家輕生,張父認為,鄭姓先生與林姓婆婆2人任由女兒輕生時痛苦掙扎,故意聽不到異常聲響,又放棄急救,涉犯不作為過失致死、幫助輕生、不作為殺人罪,又侵佔張女帳戶,張父託女兒代為理財的資金,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2人無從得知輕生念頭,予以不起訴。
鄭男母子否認有嫌隙,同住8年相處融洽,去年初,張女的大兒子學習遲緩,林婆認為年紀還小,不贊成服用藥物,婆媳兩人在案發前一天為此爭執,雙方不歡而散,但林表示,當晚有回房安慰媳婦不要放在心上,陪同2名子女就寢。
張父則主張女兒貼文說,她是一個懦弱的人,沒力氣走下去,選擇以輕生方式解脫,並稱,女兒36歲,向來堅強樂觀,直至案發前在社群網站留下的控訴文指「婆婆殺了我」,前2天傳訊給友人「說錯話成千古恨」、「和公婆相處8年被當垃圾」、「最近婆婆發神經,要裝乖」、「裝小媳婦乖乖就好,回頭再來罵老公出氣」等訊息。
檢察官認為,從訊息看起來,無從認定有透露輕生的念頭,且案發當天房門緊閉,屋內都開冷氣,更無法聽到房外的聲音,且死者陳屍位置,與牆壁都有一段距離,並不會碰觸發出聲響,在3樓較為裡面房間睡覺的鄭男、林婆更聽不到聲響,張父臆測輕生時,同住家人會被吵醒,2人見死不救與經驗法則不符。
事發當天,鄭男是聽到家中親屬叫喚,驚醒後衝出房間,將人救下後就通知救護人員到場,經警消確認已經死亡多時,並無刻意延遲通知救助的情形,而且,張父認為鄭男為了避免離婚後分配財產,而以言語鼓勵或刺激死者輕生,均屬主觀片面臆測,缺乏客觀證據。
處分書提及,婆家的人長期相處在一起,確實有嫌隙,對於死亡的結果責無旁貸,娘家的親朋好友,遲至死者在臉書發表貼文前,均未能探知死者有輕生想法而即時伸出援手,心中憾恨可想而知,但僅憑輕生的結果難以認定鄭、林2人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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