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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一罪二罰違憲 未來判有罪不能再罰款了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在釋憲記者會上,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一罪二罰」條文違憲。(圖/項程鎮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808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竟讓違反刑事法律的民眾,除了移送法院裁判有罪,還要求另處罰鍰,等於重複處罰民眾,因此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指出,「一罪不二罰原則」是憲法的基礎理論和原則,禁止國家重複追究處罰民眾的同一犯罪行為,《社維法》相關法條,已牴觸「一罪不二罰原則」。
本號解釋源於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承審2起《社維法》案件而聲請釋憲。兩件都發生在2019年,一件是葉姓男子與人互毆,桃園警方以《社維法》「互相鬥毆」條款,將葉移送桃園簡易庭裁罰;簡姓被害人則對葉提傷害告訴,葉遭送法辦。
另一案是張姓男子吸完笑氣後,開車上路、發生車禍,員警發現他精神恍惚且在吸笑氣,也依《社維法》將他移送桃園簡易庭裁罰,再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園簡易庭法官認為兩案都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