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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初審通過 麟洋配以後可商業代言
「麟洋配」王齊麟/李洋(右)寫下台灣男雙在羽球年終賽最佳成績。(Badminton Photo提供)
東京奧運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具台灣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而無法代言商業廣告,引發爭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修正案,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亦即「麟洋配」未來經過合庫同意,就可以代言商品廣告。
「麟洋配」(王齊麟與李洋)獲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後,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為他們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的限制而難如願。
對此,包括民眾黨團、立委林奕華等18人、立委林宜瑾等24人及立委鄭正鈐等28人均提出《國民體育法》第22條的修正版本,他們要讓像「麟洋配」這樣的頂尖運動選手,即使具公務員身分,也可接受商業代言。
林奕華表示,我國公營事業包括台灣土地銀行、台灣電力公司等,長期扮演支持、栽培體育選手的重要角色,不僅培育基層選手,更將職業運動員納入正式編制,然而因此限制了運動員從事廣告代言活動,不利於運動員協助運動行銷。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回應,教育部認為應先進行《公務員服務法》修法(考試院主政),鬆綁對優秀運動員的代言規定,再看是否要修改《國民體育法》。
經朝野立委熱烈討論,立法院教文會昨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第22條修正案,增訂「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構)定之」。鬆綁具公務員身分的國家代表隊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後,可以代言商品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