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碩士女打死老母還要拿遺產 罕見遭親戚聯合提告法官也給答案了
劉韋德律師提到,子女雖依法可以繼承父母遺產,但還是有被剝奪的情況。(圖/張文玠攝)
北市數年前發生一件命案,留美碩士女子長期與母親不和,以母親擅自拿走她寫的告訴狀,又認為母親房中玻璃罐內放了4張面額百元紙鈔是詛咒她去死,而與母親發生肢體衝突,竟以鈍器毆打、猛掐母親頸部殺害母親,最後被法院判刑16年。
因該女子是獨生女,父親也早已過世,因此母親過世後,依法該女子本來應該是唯一繼承人,可以單獨繼承母親全部的遺產。
但是,由於殺害被繼承人(母親)實屬重大惡行,若還允許繼承遺產,實是情理難容,因此民法第1145條中有規定,若是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即會喪失繼承權,而且這種情況是屬於當然喪失,也就是說不用經過法院判決或是任何表示,行為人的繼承權就會當然喪失。
但本案較特別的地方在於,因該女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唯一」的繼承人,所以當她的繼承權當然喪失後,整個繼承順位就會發生變動,她原來的繼承權就會由後順位的繼承人遞補。
由於這位母親的父母也都已經過世,其兄弟姊妹就會以第三順位繼承人的身分遞補成為遺產的繼承人。
此種繼承權存否的狀態,已經影響到該女子的舅舅、阿姨等母親兄弟姊妹的權利,因此親戚三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判決書中提到,該女子請求舅舅、阿姨原諒並希望能夠和解,還稱願意捐部分遺產予弱勢團體,然而經過法院審理之後,判決確認其繼承權已經喪失,全部遺產也將由她母親的兄弟姊妹所繼承。
因此該女子不但要坐牢,還要付出喪失繼承權的代價。(參考判決書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作者/劉韋德律師 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研發創設2個免費《遺囑產生器》、《離婚協議書》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免費預立遺囑與法律諮詢LINE「韋德律師」,諮詢信箱lawyerleoliu@gmail.com、LINE ID是will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