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不玩法》劉昌崙: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意義
圖說-《知法不玩法》劉昌崙: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意義
在夜市賣鹹酥雞20年的老張,前陣子突然被同業爆料,他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生意因此大受影響,氣得老張要求爆料者發文道歉,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然而,這樣的說法有意義嗎?「法律追訴權」又能保留多久?
老張在夜市賣鹹酥雞已有20年,一直是當地的人氣攤位,想不到有同業疑似眼紅,在網路爆料「老張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害得老張被衛福部食藥署盯上,追查他使用的沙拉油是否有食安疑慮。
雖然事後證明老張沒有使用黑心油,但生意已一落千丈,委屈的老張,除了在網路秀出檢驗報告自清,並要求爆料者發文向他道歉,否則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一般人講的「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意思可能是「我現在暫不提告,但我要保留我將來告你(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權利」。
可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本來就是憲法保障人民享有的訴訟權,想告就可以告,不想告的話,根本不需要「保留」,所以在法律上,對別人講「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實質意義。
但不管民事或刑事訴訟,提告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民事訴訟,叫作「請求權時效消滅」,在刑事訴訟,叫作「追訴權時效消滅」。
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是指民法對各類請求權的行使,均設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假使債權人逾越該期限才主張權利,此際,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另外,若是旅費、飲食費、藥費、律師及會計師的報酬等類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2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上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導致其各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嗣後其再向法院訴請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即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而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的追訴,就叫「追訴權時效」。所謂追訴權是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的權利。按照刑法規定,依所犯之罪的最重刑度不同,會有不同的追訴權時效,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5年。上面所列的各項追訴權,若沒有在上開期限內起訴就會消滅。
綜上所述,就算你對別人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還是要注意法律上的時效問題,免得最後決定提告,卻因超過期限而耽誤自身權益。(劉昌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