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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停車費併排停遭罰600 申訴後罰更多
鄭女開車貪圖方便併排停車遭檢舉開罰600,不服申訴,警方檢視後,改罰2400。(圖/翻攝畫面)
高雄市一名鄭姓女駕駛,今年8月6號,開車到三民區河堤路時,竟貪圖方便,將車子併排臨停在2輛停於停車格內車輛的左側,被民眾錄影檢舉,警方事後依「併排臨時停車」開罰600元,但鄭女不服提出申訴,警再次檢視檢舉影片,發現她違停時間超過3分鐘以上,將原罰單改為罰2400元。
鄭女不服,在今年10月3日向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訴,她聲稱路況不熟,而且為了讓乘客方便上下車,所以才「併排臨停」。但警方解釋,「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且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若超過時間,即便駕駛在車上,也無法算是「臨時停車」。
警方為慎重起見,重新檢視民眾的檢舉畫面,發現鄭女座車從當日下午2時49分停到2時53分,超過3分鐘以上,所以應是「併排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罰鍰。
結果鄭女原本只要付600元罰款,卻因警方重新檢視檢舉畫面,反遭開罰2400,讓鄭女大嘆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