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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拒酒測 強制抽血「違憲」

肇事 酒測 抽血 違憲
車禍肇事者若拒絕吐氣酒測,可送到醫院強制抽血,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圖為警方進行酒測臨檢。(本報資料照片)

車禍肇事者若拒絕吐氣酒測,可送到醫院強制抽血,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圖為警方進行酒測臨檢。(本報資料照片)

車禍肇事者若拒絕吐氣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以送到醫院進行強制抽血,憲法法庭25日作成首件判決,認定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判決違憲,主文公告屆滿2年時該規定失效。

違反比例原則及隱私

交通路政司長林福山表示,交通部將會同法務部、內政部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現行規定,並在判決公告之日2年內修法期限前,會同交通單位檢討。

本案聲請人是目前擔任憲法法庭「研究法官」的吳志強,2018年他在花蓮地院任刑庭法官,因承審兩件自撞的車禍案,被告受傷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測試,警方送到醫院抽血後,檢方認定酒駕起訴,吳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如果駕駛人身上有酒味,在客觀上有合理及必要性,警方可以對拒絕吐氣酒測的駕駛人送交抽血酒測,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規定,只要拒測或無法受檢測,警方都可強制移由醫療機構抽血,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的資料隱私權,也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昨日判決違憲,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法。

過渡期須檢核發許可

憲法法庭指出,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時期,警方進行肇事者酒測的流程,要先確認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除本人外無他人傷亡(如有傷亡另涉刑責),駕駛人無法吐氣酒測或是拒則,要先判斷駕駛人是否有酒味,及強制採證的必要性。

如果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警方可依法逮捕,並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移由醫療機構抽血酒測,但檢察官不許可就不能進行抽血檢驗;若情況急迫時,可先移送醫院抽血酒測,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

憲法法庭判決規定,情況急迫的特殊案件,如事後陳報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天內撤銷抽血酒測;受測試檢定的人,可在受檢測後10天內,聲請法院撤銷抽血檢驗結果。

警政署表示,將配合交通部修法作業,研修相關採證程序,以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為兼顧人權及防制酒駕,警政署昨日緊急通令各警察機關此次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並自即日起,汽機車駕駛人發生無人傷亡或僅駕駛人受傷,無他人傷亡案件,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再行採檢。其他包括一般臨檢、肇事致人死傷,仍依既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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