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國一女課後補習遭狼師5度性侵 16年後揭發惡行替自己平反
南彰化一名國中數學老師,16年前利用課後補習的機會,將當時任教的國中一年級班上女學生拉到補習班2樓房間,5度性侵害甚至性交得逞,去年遭被害女子揭發昔日惡行,面對司法制裁。(圖/報系資料照)
南彰化一位29歲女子,16年前就讀某縣立國中一年級時,放學課後還會到學校周姓數學老師所開設的私人補習班補數學,年僅13歲的她卻5度遭老師性侵害,從親親、摸摸、抱抱,到指侵甚至性交得逞,長大後的她決定勇敢站出來,為自己平反,也讓這名狼師多年前的惡行曝光,遭彰化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全案得上訴。
根據判決書,43歲周男是彰化縣立某國中數學老師,課餘也開立私人數學補習班為學生補習,被害女子當年是周年任教班級的學生,每周三放學後,也會前往周男的補習班補習。
2006年2月起至5月間,正值被害少女國中一年級下學期,年僅13歲的她每次剛到補習班不久,就被周男拉到2樓房間去,利用少女懵懂無知、情竇初開,在不違反少女之意願,5度對少女性侵,而先是擁抱親吻,接著口交、指侵,最後性交得逞。
被害少女長大後,對求學時期的遭遇,成為心中的一道創傷與陰影,始終揮之不去。去年4月間她鼓起勇氣,透過人本教育基金會向母校檢舉揭發此事、並報警提告,學校啟動校園性平事件處理調查,確認事證屬實明確,周男也因此被起訴。
彰化地院法院審理期間,被害女子不願出庭面對昔日狼師,僅由法官根據該校完成的調查報告、性侵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案被害人調查表、被害女子寫給人本基金會的校園申訴書、陳述書等書面資料審理。
周男與辯護律師出庭時,面對法官提問,對犯行坦承不諱。審理法官認為,當年被告對少女性交過程中,有擁抱親吻,並舌舔其生殖器官之猥褻行為,應為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5次對未滿14歲之被害少女性交,時間密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周男當年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4歲,因長期相處產生情愫,以致無法妥善疏導、抑制自身情慾,鑄下大錯,審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不諱,並表達想與被害女子和解、進行修復式司法之善意;但因被害女子沒有意願,請法官依法判決即可,故作如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