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222公里遭罰2萬4 地院卻因1動作不罰了
黃姓男子車輛借給好友,在國道一號狂飆222公里遭員警測速拍照罰款2萬4000元、牌照吊扣3個月,黃男申訴未果再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國道警察的舉證照片非測速當天所拍,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可上訴。圖為國道一號示意圖。(圖/報系資料照)
黃姓男子車輛借給好友,在國道一號南下接近楠梓處狂飆222公里,遭國道警察拍照製單開罰2萬4000元、牌照吊扣3個月。黃男認為警方沒有提前設置「測速預告警示牌」就偷拍,申訴未果再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道交處罰條例用意在「提醒」而非「處罰」,警方執法不得便宜行事,國道警察還拿日期不符的照片舉證,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可上訴。
2021年2月3日凌晨1時許,黃男的公司車在國道一號南向346.6公里、楠梓交流道前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岡山分隊員警拍到,時速高達222公里,事後開發告發,要罰2萬4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裁處該車輛吊扣牌照3個月。
黃男承認超速,但他不服警方偷拍,透過Google街景功能查詢後發現,該處不是固定告示牌地點,員警當時也未依規定提前在測速拍照架設處之前設置警示牌,警方舉證的告示牌照片並未顯示拍攝時間,恐怕是事後補拍,向交通局申訴遭駁回,怒提行政訴訟。
黃男強調,當天車輛借給友人開,事後收到舉發通知單時已是16天後,行車紀錄影片已經覆蓋,友人表示當天未看到測速警告牌,也沒看到警車停在路肩,懷疑是員警偷拍。黃男不服公司車因此遭吊扣駕照,表示因公司業績下滑,已規劃把車賣掉以維持營運,若再扣牌會影響公司營運。
交通局認為,員警採證照片顯示,在黃男車輛違規地點前800公尺立著「警52」測速取締標誌,已符合「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舉發要件。不過法官發現,警方提供的警示牌照片,未顯示拍攝日期和時間,相片建立時間是2021年12月22日,非黃男車輛違規當日。
法官表示,雖然黃男車輛超速是事實,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測速預告警示牌的設置目的,在於體現「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行政機關執行上應確實遵守配合、不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警方值勤時,只要隨手之勞、拍張照片就能佐證警示牌的設置是否合乎規定,但員警並沒有這樣做,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