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馬富少」撞死上進女 判4年8個月…服刑前先強制治療
富少野馬男葉菘博駕駛黃色野馬跑車撞死巫姓女子。(圖/讀者提供/謝明俊苗栗傳真)
涉嫌於2021年8月間,駕駛黃色野馬跑車在苗栗縣竹南鎮闖紅燈撞死巫姓女子的富少葉菘博,經苗栗地院審理後31日做出判決,以葉菘博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共判處4年8個月。由於葉菘博罹患精神疾病,法院另裁定他接受強制治療3年,治療結束再續服本刑。
法官調查,家住桃園的富少葉菘博,是先於2021年8月8日上午8時許,駕駛1部黃色美造野馬跑車,在台南市中西區湯德章紀念公園圓環與民生路口,撞闖紅燈並持續逆向行駛,占用快、慢車道行駛,又在民生路及西門路口闖紅燈、在海安路與民生路口跨越分向限制線持續逆向行駛,致生道路上不特定人車往來之危險。
同年14日上午5時46分許,葉菘博再駕同部跑車,以時速106至112公里沿苗栗縣竹南鎮台一己線由東往西直行,在與全天路交岔路口闖紅燈並超速行駛,致撞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的巫姓女子死亡。葉菘博肇事後並未逃逸,留在現由轄區竹南警分局員警逮捕送辦。
法官調查後認為葉菘博在撞及巫女後,當場向前往現場處理的員警自首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法官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而法官在觀察葉某警詢、偵查中歷次供述內容,都能清楚對話、一問一答,其陳述客觀事實的態度、能力、思考邏輯等,均未因其精神病症而產生任何影響。且對於自身的行車動向、目的地、違規駕駛情形,都能清楚記憶及描述。被告甚至明確表達其「想闖紅燈就闖紅燈」、「自己行車技術高超」、「反應能力靈敏」等心態,而對於其違規行為恐致其他用路人生命危險一情毫不在乎。
法官再衡以被告於事故發生後,對被害人施以急救行為,可知被告對於上開違規駕駛行為的法律效果應有認識及瞭解。惟其於評估後,仍選擇冒險為之,不尊重他人生命安全,足認被告於案發時 其精神及心智狀況均未因罹患精神病症,以致影響其駕駛車輛之單純行為,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亦均屬正常,不符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均不予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葉菘博行車肇事致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無可回復,被害人親人也因此承受巨大傷痛,所為實有不該,自應嚴懲。並且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因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法官並參酌鑑定報告及全案卷證,認為被告既無法聽從親人約束、照護,且因未定期就診及服用藥物治療,若遽令其返回社會,恐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法官因而在本案判決前,已先裁定葉菘博接受強制治療,並於今年2月24開始執行,監護3年,治療期滿再續服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