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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衍私校退場爭議 立法院三讀 : 學校解散清算後財產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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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少子化衍生的私校退場爭議,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圖/中國時報記者張鎧乙攝)

因應少子化衍生的私校退場爭議,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圖/中國時報記者張鎧乙攝)

因應少子化衍生的私校退場爭議,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訂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僅能由學校法人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而遭列專案輔導的學校,可於2年內轉型發展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屆期未完成,依規定就須進行停辦、解散。

受到少子化趨勢影響,高中職以上學校正面臨招生來源不足問題。依教育部推估,高中新生人數在110學年度約21.1萬人,但到了114學年度,人數將逐年遞減至18.3萬人;在大專院校部分,111學年度新生數將低於20萬人,到了117學年將剩16.2萬人。

隨著學生數銳減,陸續有學校被迫面臨轉型、停辦狀況。為確保私校退場過程能維持公益性、保障師生權益,教育部於2017年已提出首部《私校退場條例》,但因爭議過大而未能完成立法。直至去年,政院再次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經送立院審議,朝野黨團也各自提出草案版本,但今天所通過的三讀條文,大致仍以政院版為基底。

針對教師工會最關心的「私校退場後財產歸屬」,新通過的條例明訂,學校解散清算後,除合併外,依董事會決議,捐贈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公立學校,或歸屬學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

對於此次立法的「重中之重」,針對遭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專案輔導學校」者,得於公告日起算2年內,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或停辦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若屆滿2年仍未完成,主管機關應視辦理情形要求辦理停止全部招生、重新組織董事會、停辦及解散。

同時,學校被列入專案輔導後,若超過2年仍無法免除專案輔導,顯示學校已無力改善財務或教學品質等問題,因此,條例明訂應停止辦學。但為避免對師生造成重大衝擊,主管機關應先命令「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該學年度結束後再停辦。

至於何謂「專案輔導學校」?該條例規範,當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提審議會認定後,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其中包括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經要求改善後,全校仍有50%以上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法規基準;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主管機關依教師待條例規定處以罰鍰;違反《私校法》等相關法規,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此外,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協助學校退場;其基金來源,除政府預算撥款,也包括基金孳息、受贈、學校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贈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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