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拍板《建築法》等修正案 危樓未成立管理委會最高罰20萬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明定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須限期成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違反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安全疑慮,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等修正案,明定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若限期內未成立管理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得按次處罰。另外,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老舊建築,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包括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此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
三讀條文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確保居住品質。
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罰則部分,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戶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消防法》第9條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