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子宮造成四肢癱瘓 家屬怒求償2255萬元判敗訴
在銀行上班、53歲的葉姓女子接受「子宮全切除手術」時,疑似對麻醉藥嚴重過敏,導致氣管阻塞缺氧,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迄今仍無意識且四肢癱瘓,家屬怒向院方求償2255萬元。一審認定醫護處置得宜,駁回家屬之訴。(圖/高雄高分院)
在銀行上班、53歲的葉姓女子因子宮肌瘤合併巨大子宮,到婦幼醫院進行「子宮全切除手術」,過程中疑似氣管阻塞缺氧,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迄今仍無意識且四肢癱瘓,家屬怒向院方求償2255萬元。一審認定醫護處置得宜,葉女疑似對麻醉藥敏感導致休克,為極罕見案例,駁回家屬之訴。高雄高分院持「醫審會」再次鑑定報告,判院方免賠,可上訴。
2015年4月5日葉女到高雄佳欣婦幼醫院(已歇業)做子宮全切除手術,疑似在麻醉的過程中,未能順利保持氣管暢通,導致腦部缺氧,在手術台上幾乎沒心跳、血壓。院方緊急請來麻醉科醫師急救、轉院治療,仍造成缺氧性腦病變。家屬認為院方麻醉不慎,害葉女迄今仍無法恢復意識,且四肢癱瘓,無法言語,提告求償2255萬元。
家屬還指控,葉女曾到該院做過子宮肌瘤切除術,當時僅半身麻醉,不懂此次肌瘤復發、為何手術卻要全身麻醉?方姓院長手術前沒有告知需全身麻醉,「麻醉同意書」上說明欄空白,「麻醉照會單」之麻醉主治醫師、訪視部分均無醫師簽名,可見方男未詳盡說明義務。
家屬還說,方男手術時使用的麻醉藥物「propofol」、肌肉鬆弛劑「tracurium」應由麻醉專科醫生或在其監督下使用,然而手術當天竟然由薛姓護士施行,違反《醫師法》。此外,方男手術前反覆替葉女插管未成功,導致葉女喉頭腫脹,對此方男並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沒有給予抗過敏藥或氧氣罩,害葉女腦部缺氧。事發後還是吳姓麻醉科醫師到場救援,才順利完成插管,但為時已晚。
家屬不滿院方醫療疏失,害葉女需仰賴鼻胃管灌食,還需置放氣切管,非一般居家看護所能照顧,針對就醫、復健、看護、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費用,求償2255萬元。
方男辯稱,先前已替葉女做過3次子宮肌瘤切除手術,此次發現肌瘤嚴重沾粘才建議葉女進行全身麻醉,葉女也同意,此次手術純粹是意外,可能是葉女對麻醉藥物過敏導致。葉女急救後,院方也派麻醉醫師和護理師陪同轉院。《醫療法》及《醫師法》也規定,合格醫師均可執行麻醉,薛姓護士在他指示下協助麻醉,並不違法。
一審高雄地院法官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表示,藥品仿單上的「建議用法」及「警語與注意事項」只是藥品使用說明。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要遵守的是《醫師法》,葉女使用的麻醉藥品、只要具備醫師資格者皆能使用,護理師協助注射做麻醉誘導也合法。
葉女在該院有多次子宮肌瘤切除經驗,均由方男替她麻醉,此次手術前也簽下同樣版本的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可見方男事前已說明風險評估和麻醉方式。針對葉女喉頭腫脹、支氣管痙攣害缺氧,醫審會認為可能在插管前就發生,由麻醉藥物引起的過敏反應,院方急救處置並無不當,最後駁回家屬之訴。
葉女家屬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不同學會對於「全身麻醉是否需專科醫師來執行」有歧見,現今醫療實務、對全身麻醉手術並無明確規定,「醫審會」已認定只要是合格醫生就能執行,並無違法。
此外,原審針對葉女喉頭腫脹、支氣管痙攣害缺氧一事再送醫審會鑑定,認定院方插管急救處置及應變時間並無不當。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院方違反醫療注意義務,或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判院方不需賠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