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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職訓場驗收放水 前副研究員認罪獲緩刑
泰山職訓場前副研究員驗收放水,遭新北地院判刑。(圖/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前副研究員王姓男子,明知得標廠商未如實交貨卻驗收放水,王男認罪,新北地院今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須支付公庫30萬元,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負責保管泰山訓練場採購的剩餘電子材料(備品),得知擔任電子零件公司業務的李姓男子有業績需求,利用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於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間辦理採購案的機會,浮報請購數量,李男公司得標後,李男再以王男交付的備品以及備妥的貨品,一併送至泰山訓練場倉庫驗收。
王男明知李男公司並未如數交貨卻於驗收欄簽名,核示得標廠商交貨的商品品項、規格、數量符合契約所載而驗收合格,讓李男得以向泰山職訓場請款,影響泰山職訓場的採購管理及核銷撥款正確性。另外,王男指示李男拿部分款項購買空拍機、數位相機等物,經查均用於教學或學員學習生活公物用途,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認定所涉貪污罪部分無罪。
至於李男的老闆陳姓男子,明知公司未實際出貨,卻授權李男開立假發票爭取業績,且陳、李男還與北部一所大學校教授合作,開立不實發票,向北部2所大學詐領經費補助134萬餘元及79萬餘元,陳男也被認定有罪,但教授涉案部分還在偵辦中。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王、陳、李等3人認罪,犯罪後態度尚佳,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須支付公庫30萬元;陳男、李男各判徒刑2年,均緩刑5年,另需支付國庫60萬元、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