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K董謎團3/遺囑執行人成「立遺囑人」? 大哥二度改董事長遭駁回
長榮「弟弟派」三兄弟於5月10日EIS股臨會現身,推選二哥張國明(中)為PP,大哥張國華聲稱自己才是PP,引爆EIS董座鬧雙胞。(圖/巴拿馬長榮國際提供)
長榮千億金庫董座雙胞案,扯出遺囑執行人疑雲。「張榮發遺囑內容只有說要給四子張國煒做總裁,根本沒提到張國華,『遺囑執行人』怎麼有權力可以替張榮發執行『指定張國華為巴拿馬長榮國際EIS常任董事長(PP)』的動作。」熟悉張家人士質疑,「遺囑執行人豈能越俎代庖,變成『立遺囑人』。」
「即使巴拿馬公共註冊網站上的EIS的PP變更登記為張國華,這個登記是不是合法有效?弟弟派一直存疑!」該知情人士分析說。而就在EIS的PP鬧雙胞之際,弟弟派陣營發現,「張國華在4月29日還想去巴拿馬登記處更改公司章程上的PP名字,從張榮發改為張國華,但5月6日被駁回,5月9日又再一次向巴拿馬登記處更改章程PP名字,5月14日又被駁回。」
熟悉公司法令人士說,「巴拿馬公司法的『常任董事長』,一屆3年或4年」的概念,而EIS的公司章程比較特別,有設計『永久董事長』,是總裁時代希望是一種「總裁,任期永久直到死亡」的概念,莫怪張國華屢次提出申請。」「吵這個很沒意思,弟弟派持股六成,怎麼說都超過大哥的兩成。」
CTWANT調查,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2016年1月過世,在告別式辦完後兩天,也就是2月14日.大房與二房四兄弟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與張國煒召開家族會議,開視張榮發私密遺囑,兩房未達共識,隨後張國煒自行公布遺囑並宣布升任總裁,結果慘遭解職出走,長榮由大房三兄弟「共治」。
「原本我們和大哥說好的共治原則,後來發現兩位弟弟提名的董事與老臣中,有人『被策反』改支持張國華。」熟悉張家人士說,2018年弟弟派才驚覺「變天」,長榮集團四大控股公司張榮發基金會(文教)、張榮發慈善基金會、長榮國際及巴拿馬長榮國際(EIS)等,漸由大哥張國華掌權。
「弟弟派會想奪回EIS的經營權,主要是無法與大哥談妥共治,只好以戰談和,首戰先取回慈善基金會的控股權,接著要取得長榮海、長榮航等公司話語權,而最關鍵的就是海外EIS控股權。」這位人士說。
目前大哥張國華主張,依據EIS公司章程第七條第9款規定,張榮發於任職PP期間逝世,遺囑執行人可以指定他為PP。
然而,EIS公司章程第七條第11款則說,「如在原始管理層終止後(無常任董事長、總經理)十四日內,董事未召開股東會,任何股東得召開此等會議」。
事實上,張榮發過世兩周內,EIS並未召開股東會,而遺囑執行人指定張國華的時間點是在兩個月後,不僅超過此一時限,且未通知其他股東,這也就是「弟弟派」今年主張依此規定召開股臨會選舉PP的法源依據。
「依大哥所主張條款,應該是遺囑內容有明白指定張國華為PP,張國華才能繼任PP;而不是遺囑執行人越俎代庖,變成『立遺囑人』,來指定EIS的PP。」這名人士說,弟弟派覺得張國華被指定為EIS的PP一事,「才是不符合章程規定」。
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也公開發表看法,就「遺囑執行人之權限是否及於PP之指派」的法律爭議是,已公布的張榮發遺囑提到「四子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張國煒依據遺囑可主張張榮發要他接任集團總裁,就是明確指示「EIS的PP職務」也由他概括承受,因此「遺囑執行注重遺囑人之意思,不可超越遺囑」為重要關鍵。
另一名熟稔長榮集團遺產紛爭人士則說,「張國華一直講說現場有KM、KC見證,是否屬實,有待查證;無論如何,也應該要召開股東會,要有會議記錄,要有參與股東的簽名,這些證明都要拿出來」。
這名知情人士還提醒,「如果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當時是以超過五成的股權推選PP,仍應通知張國煒;再者,若是張榮發遺囑執行人指派的話,縱使有張國明、張國政見證,遺囑指派的效力是否合法?」
「更重要的是,遺囑效力的官司還在台灣法院訴訟中,就拿遺囑去執行海外公司經營權,其合法性為何?」「前幾年因為疫情,打海外訴訟不易,接下來國境大開,弟弟派應該會正式委請律師了解相關文件的合法性。」親近弟弟派的法界人士建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