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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大火害6勇消殉職 保齡球館業者二審判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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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奪走6名勇消性命。(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奪走6名勇消性命。(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發生大火,奪走6名勇消性命,業者劉得斌被控未定期檢修消防設備釀災,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劉得斌行為與消防員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天審結,維持一審見解,仍判劉6年徒刑,還可上訴。

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杰勇敢進入火場,途中保齡球館坍塌,6人喪命。跟安檢業務有關的另6名消防員、違建拆除的政府公務員一審都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劉得斌涉犯消防法部分,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劉得斌依法要定期檢修球館西南側天花板電源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卻沒有檢查,甚至有些設備在消防員安檢時,就已經鏽蝕嚴重。

劉則辯稱,發生火警時,有向消防員說火場沒有人,不要派人進去。他也認為,《消防法》致人於死罪不應該包含進入火場救災的消防員。

不過一、二審都認為,球館電源線因他未定期檢修,而有電氣因素起火,且消防設備在火勢發生初期,沒有起到效果減少火勢蔓延,緊急照明設備也無法維持火場最低能見度,因此6名勇消死亡,與劉未檢修設備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一再否認犯行,因此判6年10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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