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曾訓話「敵人不會管」…女兵弄丟耳塞硬撐打靶 聽力受損求償遭打臉
女兵打完靶後聽力受損,怒告部隊長官。(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一名林姓志願役女兵2018年在憲兵訓練中心受訓,期間部隊進行打靶訓練時,身上攜帶的耳塞不慎遺失,由於教官曾說「敵人來了不會管你有沒有戴耳塞」,因此她不敢主動通報長官,當日值星官也未主動察覺,結果打完靶後,她突然感覺耳鳴、暈眩,就醫後被診斷為左側急性聽力損失,憤而提告求償。
判決書指出,林女2018年12月11日至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埔實施步槍射擊訓練,行軍中耳塞不慎脫落遺失,然當日值星官未確實監督、檢查學員是否佩帶耳塞,對其耳塞脫落乙事未察覺,又因考試教官曾說「敵人來了不會管你有沒有戴耳塞」,故林女遲至步槍射擊訓練當下,都未與直屬長官或教官說明。
林女主張,步槍射擊訓練後,她的左耳即感覺耳鳴及暈眩等不適,當下立即向輔導長報告打靶時未配戴耳塞及耳塞掉落等情事,對方本應為相當之處理及向上報告,然輔導長並未對此事有任何回應,另值星官對下屬受傷情況亦無察覺,顯有督導不周之虞,後來她自行到醫院看診,被診斷出聽力受損,只能無奈退訓。
針對原告指控,部隊值星官辯稱,依陸軍地面部隊武器實彈射擊及靶場管理安全手冊規範,射擊單位幹部並無於射擊練習開始前檢查射擊人員有無佩帶耳塞之義務,且部隊出發抵達靶場前後,長官曾多次宣達安全規定,包含應佩帶耳塞、有問題隨時反應等,然林女均未反映耳塞遺失、身體不適等情節。
輔導長則稱,打靶訓練過程前、中、後,幹部均一再提醒檢查個人裝備(如耳塞、水壺、武器)、避免遺落,更於打靶訓練前屢次提醒學兵可佩戴耳塞,然於打靶訓練中,原告自行取下耳塞、亦未反應需求,屬個人決定之行為,幹部基於學兵個人差異、人性化管理,不得強制佩戴耳塞,且林女時隔多月才提出聽力診斷證明,無法證明結果與打靶有直接關聯性。
新北地院審酌,此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過失所生之侵權行為,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逕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