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棍濫訴將有法可管 行政訴訟法三讀通過最高可罰12萬元
在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後,立法院5月31日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姚志平攝)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行政訴訟第一審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以落實事實審中心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另為避免不當濫訴,最高行政法院依法最重可對濫行上訴的原告處以12萬元罰鍰。
司法院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堅實第一審」結論,提出《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重點包含4個方向,分別是形塑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結構;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增進訴訟便利性;啟動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強化弱勢保護、防杜濫訴。
未來行政訴訟案件,將由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內「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藉此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專業性。
為考量民眾訴訟便利性,將增設「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配套措施。未來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行政法院得就所在處所遠距訊問,亦可由證人陳述書狀。
同時,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愈趨專業,新法納入「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訂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保、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當事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無力委任,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保護權益。
此外,由於濫訴日漸增多,新法針對上訴人若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上訴,例如為騷擾法院或延滯、阻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且其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濫訴,可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另為有效嚇阻濫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可視個案情節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若濫行上訴是由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最重可一併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