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準研生誘騙80少女拍裸照 判決定讞至少關6年
曾推甄上台大醫某研究所的準研究生林和駿誘騙少女拍裸照被判刑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蘿莉控」台大前準碩士生林和駿誘騙81名少女提供裸照、猥褻不雅照,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共81罪遭判刑,及可易科罰金9罪遭判刑定讞,檢察官聲請定執行期,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林和駿可易科罰金之刑執行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執行有期徒刑6年。可抗告。
林涉案仍有未確定部分,是因今年3月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就林男2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所認定之時間,與卷證資料不符,此涉及他所犯究竟是一罪或二罪之罪數認定,高院未予調查釐清,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2罪各判刑1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林和駿從2014年到2017年間,透過臉書、即時通及LINE等APP通訊軟體,以張貼他人照片之帳號或偽以女性等方式,分別引誘使81名少女及未滿14歲的女童,以自行拍攝方式,各自製造裸露胸部、全身或裸露下體及猥褻行為的照片或影片,傳送給林和駿。
林和駿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之猥褻影像檔案,而於取得這些猥褻行為的影像檔案等電子訊號後,以LINE或臉書通訊軟體上傳給他的同好,供人觀覽。
此外,林和駿透過LINE認識一名少女後,以邀約少女外拍賺錢為由,在2016年誘使少女拍攝全裸照片,並撫摸少女胸部及私處。高院依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將他分別判刑,最高法院只撤銷2罪,其他部分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確定後,林向執行檢察官表示,「我要不得易科罰金的定成一個執行刑、得易科罰金的定成一個執行刑,我要先知道應執行刑,將來要自己或通知家人繳納易科罰金,因為我不想關那麼久,所以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我不要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檢察官因此就可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依據林可易科罰金之罪(有期徒刑4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為1罪,共9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1年4月共57罪、1年2月共23罪、1年4月為1罪,共81罪)各別定執行刑。
《CTWANT》提醒您: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