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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批部分監委績效低 監院:不能單憑彈劾案評論

國民黨 立委 績效 監察委員 彈劾
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痛批,有5名監察委員在20個月間出席次數低於8次,甚至有4名監委提案數為零。(圖/國民黨團提供)

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痛批,有5名監察委員在20個月間出席次數低於8次,甚至有4名監委提案數為零。(圖/國民黨團提供)

國民黨立院黨團昨(8)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監委彈劾案審查會出席率低」、「部分監委彈劾零提案」,監察院回應表示,監察委員未出席彈劾案審查,多因執行其他公務,非無故缺席,且提案彈劾僅為調查結果選項之一,並非判斷監委工作績效唯一依據,立法、監察憲政機關間應相互尊重。

監察院指出,監委依《憲法》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自本屆起,多位委員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職權行使具多樣性,且相關公務行程早已排定,涉及其他機關及人員,不便改期,致無法出席彈劾案審查會,而彈劾案因具機密性,審查會之排定亦具特殊性,委員如因其他公務而未能參加,均依規定請假,非無故缺席。

監察院表示,監委行使職權是始於調查,終於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是否立案調查、調查方式,調查結果之處理,依調查結果,可能對事提案糾正,對人提案彈劾、糾舉,若公務人員涉有違失,但其情節輕微或非屬政務人員、高階公務人員,亦可能以調查報告方式,交由機關改善或自行議處,並非僅有提案彈劾一種方式,不能逕以監委提案彈劾案數或參與審查會之次數,簡化為委員工作效率之依據。

聲明指出,監察院係依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肩負監督政府職能之責,以紓解民怨、澄清吏治、整飭官箴及保障人權為使命,積極促進政府善治,興國利民,悉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本毋枉毋縱,公正公允之態度,行使監察職權。立法、監察機關本於權力分立體制,各司其職,允應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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