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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車搶劫撞路人1死1傷 最高法院認定「素行不佳」判刑12年10月
前年男子劉性良因缺錢花用,持刀闖入郭姓女子轎車副駕駛座,要脅對方開車至偏僻處再搶劫,郭女反抗,劉男企圖控制轎車卻意外暴衝,釀成路人1死1傷,最高法院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將劉男判刑12年10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男子劉性良因缺錢花用,持刀闖入郭姓女子轎車副駕駛座,要脅對方開車至偏僻處再搶劫,郭女反抗,劉男企圖控制轎車卻意外暴衝,釀成路人1死1傷,最高法院駁回劉的上訴,考量他犯後自首經減刑後,依強盜致人於死罪將劉男判刑12年10月定讞。
2020年6月19日劉性良在新北市蘆洲區,見郭女獨自1人駕車在路邊臨時停車,副駕駛座上放置黑色皮包,竟持小型鐮刀開啟、闖入該車副駕駛座,持刀命令郭女駕車離開該處。
雙方拉扯間,小型鐮刀掉落在副駕駛座,劉性良以左腳跨至駕駛座踩下油門,使該車猛然急速前行及快速變換車道,令郭女受到極大驚嚇並深感恐懼,不敢再抵抗,劉性良即以此方式致使郭女不能抗拒。
劉性良駕駛竟為超車而逆向急行駛入對向車道,撞擊騎乘自行車順向行駛行經該處的陳女,復撞擊站立於該處附近之黃姓少年,致陳女當場人車倒地,黃姓少年則於撞擊車輛擋風玻璃後翻落在地,陳女死亡。
劉男見郭女已不能抗拒,遂取走郭女之皮包,並旋即逃逸,劉性良後來打電話向警方坦承強盜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都認為,本案犯罪事實雖已發覺,但尚不知犯罪人為何人,劉男向警方表明自首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減輕其刑,但審酌劉男素行不佳,且未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判刑12年10月,劉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