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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大樓火災釀工安意外 內政部預告消防法草案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消防設備檢修問題,內政部預告修法,明定須消防設備安檢場所。(圖/報系資料照)
近年老舊大樓發生火災釀成重大工安意外不斷,為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保堪用狀態,內政部近期預告《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草案,明定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場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須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確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品質。
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與彰化「喬友大樓」火警,燒出消防設備檢修問題,內政部接連提出《消防法》相關修法草案,包括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亦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另外,營業場所若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且不給予期限改善,罰鍰也從最重5萬元提高到30萬元。
《消防法》第9條於今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政部近期預告比照《消防法》第6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的場所,以及消防機關鎖定各類場所危險程度,分類列管及複檢,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但僅設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不在此限。
針對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因涉及多項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整合操作,其檢修作業較一般建築物複雜,應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至於一般建築物設置室內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涉及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等專業技術,須由具備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等專業技術資格者始有能力辦理檢修。
至於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得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