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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離婚又結3次…她甘願簽「小三條約」狂拍鹹濕照 正宮崩潰提告

人夫 離婚 小三 條約 新竹地院
新竹一名人夫和妻子分分合合,還和女網友大談不倫戀。(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竹一名人夫和妻子分分合合,還和女網友大談不倫戀。(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竹一名人夫和妻子分分合合,曾離婚2次又復婚,平時育有2名子女,不料他在線上遊戲認識一名王姓女子後,竟和對方發展為不倫戀,雙方互傳「寶貝讓我當小三對嗎?」、「所以寶貝你要開一個小三條約給我嗎?」、「可惜你又結婚了」、「也一直當你的小三」等親密訊息,氣得正宮提告求償300萬元。

根據判決書,原配主張,她和丈夫於民國87年5月23日結婚,107年12月28日離婚;108年5月23日復婚,同年8月26日離婚;109年7月29日結婚迄今,平時育有2名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誰知王女與男方因線上遊戲認識後,明知他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之交往。

人妻指控,王女多次傳送曖昧訊息給丈夫,包括「寶貝之後一直跟老婆上床?」、「寶貝讓我當小三對嗎?」、「所以寶貝你要開一個小三條約給我嗎?」、「可惜你又結婚了」、「也一直當你的小三」、「愛上一個有老婆的」等語,2人甚至拍攝大量性愛照片,讓她陷入痛苦而難以平復,要求小三賠償30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王女辯稱,人夫於108年6月21日傳訊息給她,告知自己與原配已第一次復婚,當時她甚感錯愕,但男方婚姻狀況急遽多變,第二段與第三段婚姻之結婚與離婚時間甚短,有別於一般社會常態,她根本無從得知2人之真實婚姻狀況,且原告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並無侵害其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

新竹地院審酌,被告既已知悉人夫曾復婚一次,婚姻狀態變化多端,仍疏未查證,於可得而知男方為有配偶之人狀況下,仍與他相偕出遊、互稱寶貝,及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多次,自屬過失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考量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王女應賠償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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