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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市長候選人至NCC 舉發三立TVBS違法

北市長候選人 NCC 三立 TVBS 違法
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童文薰、謝立康及唐新民14日前往NCC,舉發三立與TVBS涉嫌違法。(圖/翻攝自蘇煥智臉書)

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童文薰、謝立康及唐新民14日前往NCC,舉發三立與TVBS涉嫌違法。(圖/翻攝自蘇煥智臉書)

台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童文薰、謝立康及唐新民今(14)日前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總部,舉發三立與TVBS即將合辦首場台北市長候選人電視辯論會,但僅邀請蔣萬安、陳時中與黃珊珊這3位特定候選人,排除其他9位候選人,有涉及違反《選罷法》49條與《衞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3項之嫌,應依法處罰。

蘇煥智表示,他曾經在九月十四日前往NCC提出陳情,指控華視、公視、民視、三立及TVBS等電視台在電視辯論會籌備過程,僅邀請蔣萬安、陳時中、黃珊珊等特定台北市長參選人,但NCC卻表示「電視台節目製播是電視台自主營運範疇,不會介入」,蘇煥智批評,NCC撇清自己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責任,有怠忽職守之嫌。

蘇煥智指出,根據《衞星廣播電視法》規定, NCC對「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管理權責,但自從選舉登記完成以來,台北市長選舉相關電視新聞皆用大篇幅報導三蔣萬安、陳時中與黃珊珊之新聞,其他候選人之活動與政見都被忽略無視,極為有失公平,NCC面對嚴重傾斜特定候選人的選舉報導,竟然視若罔聞,根本怠忽職守。

針對三立及TVBS二家電視台台北市長電視辯論會,僅邀請蔣萬安、陳時中與黃珊珊,蘇煥智表示,恐已違反《選罷法》49條第3項、《衞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第27條第3項第1款之規定。根據《選罷法》規定,可向處以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除此之外,亦有觸犯《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NCC對於中天新聞台,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為由予以多次裁罰,並且以此作為決定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許可。」蘇煥智指出,結果現在各家電視台明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委員會接受舉發後連調查都沒有,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蘇煥智最後與童文薰、謝立康與唐新民正式要求NCC儘速對於三立與TVBS涉嫌違法一事進行調查、制止兩家電視台之違法行為並做出裁罰,否則不排除向地檢署舉發NCC涉及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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