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少年》小孩槓許維恩經紀人 寄律師函要求3日道歉
小孩寄出律師函,要求許維恩經紀人3日內道歉。(圖/翻攝自小孩IG)
《原子少年》天王星的 成員小孩(何世華)陷入感情糾紛,日前宣布退團,將在明(17日)正式生效,而他先前發出的聲明中,控訴許維恩公司「維恩原創國際」及其經紀人以不實聲明攻擊,揚言提告。今(16日)小孩又委請律師發表律師函,要求許維恩經紀人或公司在3天內道歉。
理樸法律事務所僅代表當事人何世華向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林雨晴 (以下簡稱林雨晴) 為下列通知:
一、林雨晴於2022年10月7日出自散布於眾之意圖,對新聞媒體散布足以毀損何世華名譽之文字,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一)林雨晴於2022年10月7日,以「許維恩經紀人」之身分,主動向多家新聞媒體傳送「原子少年暴力性侵」、「當事人O小姐未成年」、「當事人O小姐與她母親經過社會局訪談,她們已在前往警局報案並做筆錄當中」、「先發一份聲明稿,請各位媒體能夠協助發文」及「若不是你們負責的線也請告知窗口或代為轉達」等文字訊息。
(二)林雨晴將前項文字訊息主動發送予多家新聞媒體要求發文,顯係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且已完成散布行為,其散布文字內容又係不實指控何世華「暴力性侵未成年O小姐」,嚴重毀損何世華名譽,故林雨晴已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
(三)林雨晴於完成前項第一次加重誹謗罪犯行後,同日第二次出自散布於眾之意圖,不僅對新聞媒體散布與事實不符而毀損何世華名譽之聲明稿(詳後述),更通知單一新聞媒體前往獨家拍攝林雨晴所稱「O小姐與其她母親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之畫面後,再繼續捏造「何世華於當日晚間前往中和警分局製作筆錄,得知媒體都在外等候,偷偷從分局小門離去」此一與事實完全不符、完全沒有發生過之作假資訊,透過該單一新聞媒體報導散布後,誘導閱聽者誤信「O小姐一報案後,何世華立即遭警方傳喚製作筆錄」而誤解「何世華犯罪嫌疑重大」,顯已再次毀損何世華名譽,故林雨晴此時該當第二次刑法加重誹謗罪。
(四)特應陳明者,林雨晴進行第二次加重誹謗罪犯行時向多家新聞媒體散布之聲明稿,有下列多項不實:
1.林雨晴散布之聲明稿誣指何世華「在她(即林雨晴所稱O小姐)不願意的情況下,使用暴力企圖強行進行性侵」。實則何世華從未對林雨晴所稱O小姐「使用暴力」,更未「企圖強行進行性侵」,且林雨晴散布該不實聲明稿前,未向何世華為任何查證,更顯其破壞何世華名譽之惡意。
2.林雨晴散布聲明稿誣指何世華「知道當事人(即林雨晴所稱O小姐)未成年誘拐發生性行為」。實則何世華從未誘拐任何女性,縱與林雨晴所稱O小姐發生關係,亦係於雙方均滿16歲且確定處於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下合意進行,從無誘拐,且此客觀事實(即合意下發生關係)尚經林雨晴所稱O小姐於其網路直播時證實無誤,顯見林雨晴所散布「何世華誘拐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之不實文字,已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之犯行。
3.林雨晴散布聲明稿誣指何世華「利用自己公眾人物身分放任媒體作出攻擊當事人惡意流出交往時間line對話」。實則何世華從未直接、間接、明示、暗示任何新聞媒體攻擊任何當事人,更未惡意流出與任何當事人交往期間之對話;林雨晴散布此一污衊何世華之不實聲明內容前,未為任何查證,顯已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之犯行。
二、林雨晴受雇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更自陳係因受雇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之機會,認識林雨晴所稱「O小姐」,且林雨晴於遂行上開加重誹謗罪時,均係以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經紀人名義聯繫各新聞媒體,以致各新聞媒體轉述林雨晴所散布文字訊息內容時,報導內文均以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作為散布該文字訊息之主體,顯見林雨晴絕非以其個人身分進行上開加重誹謗犯行,故倘林雨晴係利用其任職於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之機會、職稱、資源,遂行對何世華之加重誹謗,則依民法第188條規定,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須為林雨晴之加重誹謗犯行所造成何世華受有嚴重名譽損害及財產損害,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點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何世華特此要求林雨晴或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須於收到本律師函3日內,向各新聞媒體傳送「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林雨晴日前向新聞媒體散布關於何世華先生之不實文字,使何世華名譽遭受嚴重不法侵害,特此向何世華先生表達歉意,並鄭重強調林雨晴日前所散布之文字內容並非事實,盼社會公眾週知」之澄清,否則何世華先生將對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及林雨晴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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