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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拍片抖音放閃…他驚見「男主角是爸爸」留言套話 小三回4字糗了

人夫 出軌 小三 抖音 新北地院
情侶拍片抖音放閃,小三回4字糗了。(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情侶拍片抖音放閃,小三回4字糗了。(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北市一名張姓人夫瞞著妻子出軌,不僅和高姓小三共同經營公司,還拍攝放閃影片上傳到抖音,意外被元配兒女發現,姦情因而曝光。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勘驗小三與男方兒女談判的對話紀錄,發現對方坦承2人已交往3年等細節,認定雙方關係踰矩一般朋友之正常交往,判處2人應連帶賠償4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正宮主張,她和丈夫於民國86年10月21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迄今,105年因婆婆逝世,男方以陪伴父親為由,逐漸未與家人同住,詎料高女明知張男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其於不詳地點同居,並共同經營公司,自己一直被蒙在鼓裡,直到110年間丈夫誤將高女加入家庭群組,子女透過網路搜尋始知上情。

原告指控,高女曾於抖音上傳自己與張男躺在床上睡覺、坐躺在男方身邊玩鬧之親密互動影片,且當子女於留言區留言「姊姊的老公好配合呀!」對方亦回覆「他很可愛」,公然於網路社群媒體曬恩愛,足認2人行為已踰越一般朋友正當交往分際,嚴重破壞自身婚姻生活之和諧美滿,要求2人賠償100萬元。

對此,人夫辯稱,兩造自93年起分居,早已形同陌路,因其偶爾手頭不方便,會向高女調借,2人無話不談;至於抖音影片,僅因2人熟悉,他扮演嬉鬧配合演出,即便高女回覆「他很可愛」,仍難認2人有踰越一般朋友關係,不能推斷雙方有發生性關係及侵害原告配偶權,難謂原告有何權利或利益受侵害。

新北地院勘驗高女和張男長子之對話紀錄,發現女方曾說「我跟他在一起前半年鬧到他早就要離婚,怎麼可能是今年過個年才這樣」、「他不跟他老婆一起,感情上是誰說的算」等語,認定2人確有不當交往行為,已逾一般男女朋友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及界線,審酌判處張男、高女須連帶賠償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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