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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假警察強上按摩女 逃亡17年才投案「2罪已過追溯期」

高雄 警察 假冒 逃亡 通緝 按摩店
高雄一名男子假冒警察,脅迫按摩店女員工和他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高雄一名男子假冒警察,脅迫按摩店女員工和他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高雄一名男子2004年假冒警察,威脅按摩店女員工和他發生關係,否則要以「無照營業」將她移送法辦,得逞後開始逃亡生活,只能從事工地的工作,因被通緝壓力大到罹患憂鬱症,直到17年後才自行到案,稱想和對方和解,但金額談不攏破局,判決結果曝光。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2004年11月15日晚上8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一處按摩店,假冒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警員,脅迫女員工和他上床,否則要移送警局,女子不堪受辱,向派出所報案,結果發現根本沒有這個人,警方將案件報告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沒想到男子卻開始逃亡,開庭屢次未到,時隔近17年,今年5月3日才自行到案,並坦承犯行,表明想和按摩店女員工和解,女方要求每月給付3萬元,分48期共144萬元,但男子僅願意賠償30萬元,雙方調解條件差距太大,因此未能達成和解。

男子威脅要將女員工移送警局。(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男子威脅要將女員工移送警局。(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法院審酌,男子高職畢業,從事工地弱電工作,有一耳失聰、過敏性鼻炎和腰痛等健康狀況,在長期被通緝的壓力下,習慣靠酒來解決情緒低落和失眠問題,患有長期性憂鬱,欠缺理性思考與壓力因應策略。

綜合相關事證, 男子因涉僭行公務員職務、恐嚇取財罪,但追溯期為12年6月,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期時限,予以免訴;強制性交罪部分,則被判3年8月,並應於執行前進行強制治療,直到治癒為止,但時間不得超過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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