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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錢才發許可證!公路總局員工索賄天然氣公司狠撈百萬元 下場曝光
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2016年來利用職務之便,向天然氣公司索賄125萬餘元,新北地院依貪汙罪判處2年10月徒刑。(圖/蔡雯如攝)
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養路士林志順2016年來利用職務之便,向天然氣公司索取勞務費,索賄成功後才核發挖掘公路許可證,6年來索賄金額達125萬餘元,新北地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林男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林男2021年被檢舉收賄,同年8月被檢調搜索約談,檢調發現,林男負責中壢工務段管轄道路的路證申請作業,身兼審核者,他2016年得知欣桃天然氣公司要施作瓦斯管線埋設工程,需要大量路證後就開始向業者索賄。
判決指出,林男6年來向天然氣公司索取現金119萬2500元、債權6萬3000元,林男雖坦承有收受現金,但否認取得債權的罪名,林男律師辯稱,林男雖有與天然氣公司人員有約定債權,不過未收到款項,後續也同意拋棄債權,因此未收到實際利益,並未構成貪汙治罪條例。
相關證人指出,林男每件路證申請案都會收取3500元費用,後續要求林男提供發票請款,林男卻拿不出,因此申請路證的錢就一直累積,林男每過一陣子就會問何時把錢給他。合議庭認為,林男卻時取得債權獲得不法利益,縱使天然氣公司未實際交付現金,也無礙於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因此不採信林男律師說詞。
合議庭指出,林男索賄時間長,犯罪所得逾百萬,嚴重破壞人民對申請路證處理的信賴,顯見其非一時失慮或偶發,就犯罪情節而言,難認極其輕微,不過,考量林男偵訊時坦承犯行,且已繳交全數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要件,因此判處2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