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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電動車「沒有酒駕」 婦人酒測值0.69還反嗆警察
52歲張姓婦人4日早上騎乘租來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買早餐,被苓雅分局員警發現酒駕。(圖/高市苓雅分局提供)
52歲張姓婦人4日早上騎乘租來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買早餐,因未使用方向燈遭到苓雅分局員警攔查,員警一靠近婦人就聞到濃濃的酒味,經酒測後,酒測值高達0.69,張婦聽到自己將依公共危險罪被送辦時,才知道騎電動車也不能酒駕,還理直氣壯的問員警「那我騎電動車怎樣勒?」讓員警相當傻眼。經員警一番解說後,張婦才乖乖就範讓員警依法送辦。
張婦4日上午飲酒後洋洋灑灑地騎著電動車去買早餐,紅燈右轉還不打方向燈,警方看到後上前攔查,沒想到一接近張婦就聞到濃厚的酒味,經警方詢問後,張婦也坦承「有喝一點點」。
員警告知張婦需要酒測時,張婦也非常爽快的答應「好啊!沒關係」,沒想到酒測值出來竟高達0.69;員警看到酒測值後,向張婦表示酒測值超標,已是公共危險現行犯,張婦聽到後先是愣了好長一陣子,然後才明白「電動車也算酒駕」。
張婦聽完員警講解後,竟然開始「起毛賣」,理直氣壯的問員警「那我騎電動車怎樣勒?」讓員警當場傻眼,經過耐心解說後張婦才乖乖就範,讓員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苓雅分局表示,酒後騎乘微電車上路,酒測值超過0.15MG/L,就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處1200元至2400元;拒絕酒測則依同條第三項處4800元,同樣都必須當場禁止駕駛且車輛移置保管;另外酒測值超過0.25MG/L以上,警方除了開單舉發,亦依《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依公共危險移送法辦。